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的内涵

  

  刑事程序公正有独立的标准和内涵,这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公正不依赖于程序所生结果是否公正,也是半纯粹刑事程序正义观点与程序工具主义的重大区别之一。刑事程序工具主义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和功能的一种传统的观点。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纯粹持这种观点的人已经很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仍然很流行。这种观点最终导致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保证刑法的实施才是其目的。刑事程序工具主义的危害是深远的,其理论的不科学性也是明显的。因为它割裂了刑事程序和程序所生结果的内在联系。没有公正、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法院的刑事裁判即使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了正确的定罪量刑,刑事司法作为一个整体也不具有任何公正可言。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观点的价值就在于:承认刑事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分别有不同标准和内涵的同时,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提供了机会,提供了一种确保被告人、裁判者和控诉方通过平等对话、协商、争辩、沟通而共同影响裁判制作的机会。因而,第一个原则的重要意义是,它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提供了一个合理而且合乎自然法的预期。


  

  (二)刑罚和非刑罚方法适当的原则


  

  刑罚适当、公正主要体现为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实现刑法保障人权和保卫社会的功能。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限制,即以法律限制权力,从而限制了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了人权。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权的限制表现为刑法仅有权禁止严重有害于社会的行为,而对司法权的限制又是通过立法权来实现的。“人们正是通过罪刑法定的方式获得人身与财产的安全,固守着作为社会的一个分子所应当享有的自由的疆域,而不受任何非法的侵入。”[4](P.520)因此,第二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以下四点:


  

  1.刑罚人道。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的思潮和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提倡人的尊严,确认人是最高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第二,重视人的现世幸福,确认、满足和发展人具有的实在的尘世需要和才能;第三,相信人的可教化性和发展能力,要求实现个性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第四,追求人类的完善,要求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真正的人际关系。尽管现代社会刑罚已经轻缓多了,但毋庸置疑的是,只要刑罚存在,它给罪犯带来的只能是痛苦,甚至是灭顶之灾。刑罚人道立足于人性的最基本要求——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所以人类应该把这种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也就是说,国家必须在尊重人格、尊重人的尊严的基础上制定刑罚种类和适用刑罚。这是刑罚人道的必然要求。


  

  2.严格限制直至禁止残酷刑。格劳秀斯指出,惩罚是由于邪恶行为而招致的一种痛苦,并且认为刑罚是一种有害的强制。边沁认为,下列恶是每种刑罚所具有的:第一,强制之恶,它根据受禁止事物有权享用的快乐程度向案犯适用或多或少之痛苦;第二,刑罚所产生之苦,当刑罚被实际执行时皆是如此;第三,恐惧之恶,那些已经违反法律或害怕随之而来的指控者必然遭受此种痛苦;第四,错误控告之恶,这种恶专属于刑法,而且尤其是那些含糊不清之刑法及虚假之罪,人们的普遍憎恨经常使受到指控或责难的嫌疑犯及被告人处于一种可怕的形势下;第五,衍化之恶,发生在受到法律制裁者父母或者朋友身上[5](P.67)。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的信念,已经深入人心。正是基于这种信念,残酷的刑罚因其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而应废止。贝卡利亚认为:“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众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6](P.11)在我国,当务之急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和改进死刑的执行方法。因为死刑是以鲜血淋漓的直观感受和受刑人的极端痛苦、恐惧等非常残酷的场面来强化刑罚的威慑效果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少死刑方面已经作出积极的努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