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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的内涵

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的内涵



——兼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谢安平


【摘要】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程序所生结果公正分别有独立的标准和内涵,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它包括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将人作为人看待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果—刑罚和非刑罚方法—适当的原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根据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理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应遵守:主体性、普遍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关键词】程序公正;主体性;普遍性;科学性
【全文】
  

  一、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理论及其两个原则


  

  关于刑事程序公正的内涵、要求及标准,可谓众说纷纭,主要有刑事程序工具主义、刑法刑事诉讼法并重的理想主义以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理论等观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只简要介绍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理论,其它观点不再赘述。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主要体现为诉讼过程的公正,只要诉讼过程公正,裁判结果公正就实现了。并且,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主要应具备五个标准:当事人的参与性;控辩双方的对等性;法官的中立性;刑事诉讼程序的透明性;刑事诉讼结果的展示性。刑事诉讼程序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并不是彼此分开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为保障[1]。因而,纯粹刑事程序公正强调程序所生结果的公正对程序公正的依赖性,它的巨大的实践优点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在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我们避免了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非常复杂的原则问题。”[2](P.88)然而,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理论在将程序公正提到了一个崭新高度的同时,却否认了结果公正的独立标准。因而,一方面其与我国的伦理道德、社会现实及人们的认识背道而驰。另一方面,“显然,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会导致荒唐的不公正的结果。它将允许人们说几乎所有的利益分配都是正义的或公平的,因为它可能是作为公平赌博所达到的一个结果。”[2](P.88)针对该理论的上述巨大缺点,笔者提出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观点。


  

  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程序所生结果公正分别有独立的标准和内涵,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刑罚,但是当刑事程序公正和由刑事诉讼程序所生结果即刑罚公正发生冲突而不能得兼的时候,程序公正优先于结果公正。基于上述分析,半纯粹刑事程序公正的内涵包括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将人作为人看待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果——刑罚和非刑罚方法——适当的原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一)将人作为人看待的原则


  

  将人作为人看待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七点:


  

  1.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高目的,以实现保障人权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关于人的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它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人的各种能力的充分发展;(2)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3)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4)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每个人应在和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通过自身的全面发展促进全社会一切人的全面发展。刑事诉讼程序应为每个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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