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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建立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还是很初步的,需要逐步完善。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中,由于其中的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本来就属于在没有具体制度或具体制度不明确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来使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制度方面就主要涉及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就是在现有相关法律原则、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从而使得在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为被控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者使其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甚至另行单独起诉。这就使得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中还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滥用条款,因此,在对这些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进一步进行修改时,需要增加相关的禁止权利滥用条款。例如,在我国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中就体现了这个趋势,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的条款,并且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依据,即专利权滥用虽然不会使得专利权本身归于无效,但是,在滥用行为被消除之前,该专利权没有执行的效力,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不为专利权人提供法律救济,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这就便于在具体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此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若干相应的约束知识产权滥用制度也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专利权滥用问题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由反垄断法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的特殊角度和性质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情况所决定,我国在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时无疑是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比较笼统,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必然会遇到很多具体的行为界限需要明确,这就要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专门的执法指南使其具体化,以便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统一执行,也便于经营者比较准确地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对规制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竞争规则时,既要阐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既一致又冲突的复杂关系,以立法的形式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在此问题上的基本方针、政策,又需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涉及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并通过相关例示等方式明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由于这是反垄断执法中经常会涉及到的问题,因此,这样的执法指南应尽早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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