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战略重点之一,这无疑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
滥用知识产权既与知识产权法本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相抵触,也与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并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相应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就要从知识产权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几个方面着手。它们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予以设定的基本宗旨。就知识产权法自身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来说,知识产权除了其所固有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外,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还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甚至还有直接的有关权利不得滥用的条款。知识产权法本身的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正是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的体现,目的在于尽可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以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第7条制定了如下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的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也包含了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来解决的情形,如在有关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设置禁止权利滥用的条款,使被控侵权人可以以滥用知识产权来进行抗辩,提起反诉,甚至另行提起诉讼。
就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来说,公平、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禁止等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后者是前者在市场竞争领域的具体体现。在作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对有关权利行使的界限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运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对一些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控制。这是在特定情况下起漏洞补充作用的,而不能成为主要的适用依据。由于这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时就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