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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而反观发展中国家,情况则明显不同。从理论上讲,发展中国家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也必须采取均衡各方利益以及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至少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有相应的限制措施。前述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也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必须有权决定某些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并抵制由诸如“战略性诉讼”(strategic litigation)之类的限制性经营行为对知识产权的潜在滥用。例如,发展中国家迫于压力成立了一些使得禁止令容易获得的系统,但这样做的危险是知识产权持有者可能会滥用起诉权利,妨碍合法的竞争活动。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得到了加强,因此,适当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和制定公正争端处理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但实际情况则是,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外部压力下不断地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它们又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机制,特别是作为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基本手段的反垄断法。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就此指出:从制度观点来看,发展中国家要想按照发达国家普遍的标准来有效地调节知识产权,这对发展中国家决策者、行政管理者和制度执行机构来说都很可能会是个重大的挑战。发展中国家显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建立包括竞争政策在内的有效管理体制是实施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步骤;另一方面,对于许多国家而言,这可能与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体制一样都是复杂和困难的任务。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重视加强竞争政策,并建议协助发展中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法律的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应同时协助这些国家建立适当的竞争法律及执行体系。


  

  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平衡机制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只能是靠自己努力去建立,而不能指望发达国家的援助,也不能完全依赖主要受发达国家控制的有关国际组织。在这方面,与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完全不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或者达不到一定的程度,发达国家就单方面或者通过国际组织来施加压力,以贸易制裁相威胁;而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执行,发达国家是不会过问的,甚至还不希望有这样的制度,以免其处于优势的知识产权在行使时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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