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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权利、竞争工具到国家战略

  

  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就在于,基于知识创造活动的上述特点,知识产权法明确赋予知识创造者以某种专有权,让其对该知识产品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这就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这种知识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促进技术进步,进而不断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燃料。知识产权正是依法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垄断使用权。例如,作为知识产权基本组成部分的专利权正是国家代表社会以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为代价来换得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成果向社会的公开,其结果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的,是“给发明和创造新物品的天才之火添加了利益之油”。激励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技术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助燃剂。


  

  知识产权制度除了要实现激励创新的目标外,还要实现维护社会公正的目标。这是知识产权调节机制的功能,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在界定和保护时要受到某种限制。知识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任何新的知识成果的创造都离不开对前人创造出的知识成果的继承。知识产品在本质上还带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其消费或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是有一定限度的,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恰如法律经济学对信息产权提出的一个悖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5]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也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个人和企业去创造和开发有益于社会的新技术,但是激励制度的作用会因是否具备创造和开发的实力而有所不同。采取的专有权形式会增加受保护技术的消费者和其他用户的成本。在有些情况下,对于无力支付知识产权人要价的潜在消费者和用户,知识产权保护就等于剥夺了他们使用发明创造的权利,但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人们提供这些权利。[6]


  

  为解决这种悖论,知识产权在设定和保护时就应当受到各种限制,以便社会利益得到体现。正如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说:“在社会利益的关照下,权衡占有财产的安全和交换财产的安全中的个人利益时,必须考虑到每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因此必须限制需求的法律强制,使人类的生存条件和谐统一。”[7]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除表现在时间上,其受到的限制还表现在效力上,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以及各类知识产权都要受到经济权利穷竭原则的限制等。知识产权的这种时间、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在保护知识创造者利益以促进知识生产的同时,又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做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调节机制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成为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调节器。


  

  要使知识产权制度实现激励创新和维护公正从而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目标,知识产权就必须得到合理的界定和适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出发,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不仅应当考虑到维持企业间的竞争秩序,而且还要进一步考虑到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使知识产权的各机制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当然,知识产权制度只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方面的机制,要受到其作用范围、调整角度等的限制,并需要与其它制度配合发挥作用。[8]


  

  二、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工具的掌握和利用:获取自身优势与打击对手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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