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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权利、竞争工具到国家战略

从个体权利、竞争工具到国家战略



——关于知识产权的三维视角

王先林


【摘要】对知识产权的本质和功能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观察。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实现激励创新和维护公正的重要形式;作为一种竞争工具,知识产权的掌握和利用是获取自身优势与打击对手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国家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是维护国家利益与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知识产权;个体权利;竞争工具;国家战略
【全文】
  

  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无疑是国内和国际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无论是拥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先进企业和发达国家还是在这方面处于劣势的落后企业和发展中国家,也不论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持支持态度还是反对态度,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即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都非常关注。实际上,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个人、企业和国家的重要性都空前提高,无论是主动追求还是被动防御,很少有人能对知识产权完全置身事外。在这种情况下,全面和客观地认识知识产权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知识产权本质和功能的观察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按照涉及范围的大小和发生时间的先后,我们可以分别从个体民事权利、市场竞争工具和国家发展战略三个层面对知识产权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实现激励创新和维护公正的重要形式


  

  1.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含义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说法,但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特定的主体(个人或组织)对其创造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即以特定的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狭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与产业上发明创造有关的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和与文化领域中的创造有关的文学艺术产权(版权或著作权)。但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二者的界线已有些模糊,出现了一些混合的独特体系。而且,知识产权的范围一直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将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或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都包括在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而现在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发挥重要影响的世界贸易组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从其“与贸易有关的”这一基本特点与需要出发,将知识产权的范围列举为七个方面,即版权与有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总体来说,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权这四个基本的方面,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6卷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类型往往可以包括在这些基本方面之中,或者与这些基本方面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对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有多种不同的概括。客体的无形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其他特点都是由这一基本特点决定的。从总体上来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及其所决定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作为整体就足以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与客体为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财产权区分开来。


  

  知识产权在基本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也就是私权,这已经成为国内外的基本共识,并为TRIPs协议在序言中所明确强调。这是由于知识产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尽管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特点,多数知识产权的产生要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批、注册、登记等依法授予或确认的程序,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主导性也较强(至少在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是这样),但是知识产权本身却是一种民事权利,通过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损害赔偿仍然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方式。知识产权的这种私权性质也决定了它的专有性。对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它是私人的权利,即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它是私有的权利,即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私人权利;第三,它是私益的权利,即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的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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