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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

  

  其一,不得以违背宗教伦理的方式来设计和运用侦查谋略。例如,警察装扮成监狱中的牧师以听取忏悔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取证,这一侦查谋略因为亵渎了牧师这一神圣的宗教角色而违背宗教伦理,侦查机关运用这一侦查谋略取证,可能因为伤害了社会大众的宗教感情而“使社会感到震惊”,进而“使社会不能接受”。


  

  其二,不得以违背职业伦理的方式来设计和运用侦查谋略。律师、医生、会计师等社会特定职业的专职人员,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因受社会信赖而存在,代表了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如果允许侦查员乔装成上述从职人员,利用社会大众对该职业的信赖而展开侦查谋略,不仅将伤害人们对上述职业的信赖感和信任感,而且将会冲击社会的信用体系,彻底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例如,侦查员化装成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与其会见并听取其陈述,借机收集证据,这一作法不仅将彻底破坏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危及律师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而且将因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而“使社会感到震惊”、“使社会不能接受”。


  

  其三,不得以伤害家庭人伦的方式设计和运用侦查谋略。家庭乃是组成和构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除了基于血缘关系之外,尚依赖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和信任。如果允许侦查机关以违背家庭人伦的方式设计和运用侦查谋略,无疑将彻底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伤害整个社会的良知与良心。例如,侦查机关让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以线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或者侦查机关利用其亲属向嫌疑人进行威胁等,这些作法因为违背社会的基本人伦亲情,而伤害到这个社会的基本良知,进而“使社会感到震惊”、“使社会不能接受”[8]。在美国Rogers v.Richmond案中,警察因嫌疑人不愿供述,乃假装打电话给其他警察,授意他们前往逮捕嫌疑人之妻,嫌疑人因害怕其妻被捕而自白,最后法院认为该有罪供述不具任意性{9}(P.21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利用亲情实施侦查谋略的作法,例如,在前述赵某行贿一案中,后侦查人员了解到,就在嫌疑人赵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现任丈夫高某就主动到纪检部门交待了自己的一些违纪行为。由于赵某与其丈夫关系较好,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向赵某打出“亲情牌”,告诉她如果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将会对其丈夫的违纪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如果其丈夫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被检察机关查处,这样的后果就都是赵某自己造成的,这不仅毁了一个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家庭,还毁了其丈夫的名誉和仕途前程{3}。在该案中,侦查人员以亲情相威胁实施侦查谋略,试问,面对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情何以堪。


  

  上述底限控制原则主要用于限制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欺骗型侦查谋略的运用。在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欺骗型侦查谋略的运用中,侦查人员为实施侦查谋略往往需要乔装来隐瞒其真实身份,对于侦查人员化身之身份,原则上并无限制,他既可以化身为犯罪嫌疑人的“同伙”(卧底)、“狱友”(狱侦)也可乔装为犯罪之潜在的被害人(诱惑侦查)等。对侦查人员乔装之身份原则上无限制,是因为从人性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既充满机遇也充满风险,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人们永远无法避免被他人(包括朋友)所骗的风险。既然如此,则侦查人员化装成社会生活中的角色进行欺骗,就不会对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太大的冲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霍法诉和众国一案中曾经就此指出:“在人类社会现实状态下,人与人的交往之中被欺骗的危险或许是永远存在的。我们有必要假定无论何时我们的讲话都是一种冒险。”{5}(P.240)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E.g.Lee v.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中在肯定卧底侦查的合法性的同时更是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必须承担自己友人即是政府探员的风险{9}(P.208)。但是,如果侦查人员运用欺骗型侦查谋略、乔装成社会生活中的特定角色,尤其是那些依赖于社会信任而存在且事关社会基本伦理和道德存续的角色时,则应有所节制,因为一旦允许这种欺骗发生,则足以撼动社会良知,并对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


  

  但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如果侦查员仅仅是乔装为牧师、律师、医生等从职人员,但并未利用其身份以及犯罪嫌疑人对其专业职务的信赖而实施欺骗型侦查谋略,则不在此限。例如,本文开头所举之案例中,侦查员虽化身为因伪证罪而落网之律师,但该“律师”此时的身份本系伪证罪之“犯罪嫌疑人”而非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之委托律师,王某向其进行“法律咨询”,也不同于委托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会见交流。因此,即便侦查员利用犯罪嫌疑人王某向其“咨询”之机而取得了王某的供述,也与侦查员化装为嫌疑人之委托律师而假借会见交流之机取供的性质完全不同,不得视为违法侦查。同理,在共同犯罪或贿赂等对合性犯罪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仅仅乔装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而向另外的犯罪嫌疑人取证,因为“此亲属”并非“彼亲属”,侦查机关实际上并未利用被取证对象的家庭人伦关系取证,因此并不构成违法侦查。例如,侦查机关在办理某林场场长多起受贿案件时,受贿人宋某交代一起受贿犯罪时说,他其实与行贿人李某并不熟悉,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平时来往也不多。侦查机关找到行贿人李某,但李某拒不承认行贿犯罪的事实。侦查机关经分析后认为,李某既然是经受贿人的朋友介绍认识的、平时来往不多,那么对受贿人的社会关系一定不甚了解,于是有针对性地设计了欺骗型侦查谋略,派遣一名侦查员冒充受贿人宋某的侄子,假装受托找李某串供,李某果然对其身份深信不疑,进行了串供,并交代了具体行贿数额。在该案中,侦查员系乔装为宋某的侄子而非李某的侄子,该侦查谋略并未损及李某的家庭人伦关系,因此,不得视为违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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