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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

  

  (二)利诱型侦查谋略


  

  所谓利诱,就是允诺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一定利益,以此诱使对方供述或作证。实践中常见的利诱型侦查谋略包括:


  

  第一,以合作将会获得刑罚或强制措施上的减免引诱犯罪嫌疑人供述。常见的审讯用语包括“坦白从宽”、“交代了就可以缓刑、减轻或免除刑罚”、“事情说清楚了就可以回家”、“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你现在主动交代就是自首,我们可以为你取保候审”等等。


  

  第二,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弱点进行引诱。例如,允诺提供香烟给有烟瘾的犯罪嫌疑人吸食,以此引诱其作出供述。更有甚者,还有利用犯罪嫌疑人是吸毒者的生理弱点,在其毒瘾发作时,允诺提供毒品供其吸食,以引诱其作出供述。


  

  第三,利用金钱、利益进行引诱。包括用金钱引诱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和用金钱引诱证人作证。例如,允诺给予证人或其家属以可观的“线民费”,或者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以换取其出庭作证,允诺帮助其照顾家人,以换取嫌疑人作出供述。


  

  利诱型侦查谋略在实践中惹人非议之处在于:其一,人们总是担心“花钱买来的证据不可靠”、“利益交换来的证据缺乏可信度”;其二,侦查机关以给犯罪嫌疑人开“空头支票”[2]的方式套取口供,有违司法诚信,长此以往,国民将丧失对司法的信赖,妨碍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这也是利诱型侦查谋略遭受合法性质疑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欺骗型侦查谋略


  

  所谓欺骗,就是指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式获取证据。美国刑事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曾经指出:“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4}(P.275)我国学者龙宗智教授也曾经指出:“使用谋略,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欺骗……适度欺骗是刑事审讯的基本方法之一。”{1}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欺骗型侦查谋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虚构事实型欺骗。侦查实践中习惯称之为“示假”,具体又包括“虚构事实”与“虚构证据”。所谓虚构事实,如欺骗凶手说受害人其实还没有死,或者嫌疑人明明已经通过测谎试验,但侦查人员却谎称其并未通过测谎,以及适当地夸张犯罪结果,使受讯问人于否认时间接地承认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盗窃1万元,但警察却告诉他受害人报案声称失窃10万元)等;所谓虚构证据,又可分为虚构言词证据与虚构实物证据,前者如虚构同案犯已作交代的事实或者虚构一并不存在的证人证言,如侦查人员谎称:“你还不交代,你的同伙已经交代了”、“你以为自己做得很干净是吗?告诉你,有人看到你杀人了,现在这个人正在警察局录口供”。后者如虚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鉴定报告等,例如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虚假的指纹、毛发或血迹,并谎称是在现场找到的。在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谎称其抛尸过程被卫星监控录像,也是虚构实物证据的典型案例。


  

  第二,隐瞒真相型欺骗。侦查实践中习惯称之为“隐真”,实践中经常运用的隐瞒真相型欺骗包括隐瞒目的、隐瞒身份以及既隐瞒目的且隐瞒身份:


  

  一是隐瞒目的。即侦查人员隐藏了自己真正的侦查目的,实践中又可分为“声东击西”、“搭便车”等具体类型。


  

  所谓“声东击西”,即侦查机关以调查其他事实为名而隐瞒了自己真正的侦查目的和对象(攻击点),例如,在美国1970年格雷夫斯诉贝托一案中,警方谎称要检验当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并以此为借口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血样。但实际上警方获取血样是为了检验当事人的血型,并与在某一强奸案件中现场发现的血样进行比对{5}(P.240)。在该案中,警察借口检验酒精含量而向犯罪嫌疑人隐瞒了自己真正的侦查目的,是运用声东击西策略的典型。在我国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也经常运用“声东击西”的谋略,且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形成了各种“套路”。其中,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经常以”纪检调查“为名掩饰职务犯罪侦查的目的,例如,在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受贿案中,侦查机关决定借助纪委“双规”来审查突破刘某,明里查刘某的违纪,实则是为突破其受贿犯罪案件而采取的策略。而公安机关则经常以调查行政违法或治安处罚为名掩饰其侦查犯罪之目的,例如,近年来轰动全国的足协裁判受贿案(即所谓“黑哨”案)中,负责侦办此案的北京宣武区公安分局本拟对北京籍裁判龚建平的受贿行为展开调查,但在侦查中却声东击西,先以涉嫌卖淫嫖娼对龚建平实施治安拘留,实则是为侦查其受贿行为,后以商业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所谓“搭便车”的策略,主要在搜查、扣押环节运用,指的是侦查人员隐瞒自己的侦查目的而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实施搜查、扣押。例如,侦查人员接获线报,怀疑某甲家中藏有大量毒品,但因为现有证据不足,难以申请到搜查证。正好此时,治安警察部门接获举报说某甲在家中聚众赌博,于是侦查人员与治安警察商定,以跟随治安警察上门抓赌的名义进入某甲家中,并在其卧室中查获了大量毒品。


  

  二是隐瞒身份。即侦查人员并不隐瞒自己的侦查目的,但隐瞒了自己的真正身份。例如,在美国,曾有案例为缉毒警察化装成机场安检,要求旅客打开随身携带的皮包进行检查,结果发现旅客某甲随身携带的隐藏毒品{5}(P.240)。在日本,也曾有专卖局监视员诈称私人侦探而获取嫌疑人供述的案例{6}(P.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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