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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视角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非法证据排除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最有效法律手段。在这一制度中,应强化以下有关辩护的内容:1.应吸收现有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由控诉方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且应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是由被告方证明证据来源的非法性。被告方可以提供受到非法取证的线索,但没有证明责任。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始终在控方。这样,就要强化和落实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以至于律师在场。2.赋予律师到监管场所的调查取证权,包括查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提讯时间登记,离开监管场所的登记及检查记录,向监管人员、监管场所医务人员、相关医疗机构、居于同一羁押场所的人员等调查取证,调取有关书面记录等。3.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包括监管场所人员、同仓羁押人员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九)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增加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即在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终结时,相关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卷。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2.在法庭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并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除有人身攻击、侮辱法庭或涉及政治、宗教等不当言论外,审判人员一般不得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且给予控辩双方发言的机会和时间应当均等。


  

  (十)关于辩护律师的豁免权


  

  刑诉法应吸收律师法关于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和扩大,具体应包括:1.除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律师在法庭内外发表的口头和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免于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2.除非故意伪造,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的,不被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3.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获取的案卷材料,不被搜查、扣押。4.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就其在履行辩护职责中获知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作证。


  

  (十一)关于辩护律师的请求权


  

  刑事诉讼法应赋予辩护律师一定的请求权,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证据收集方面的请求权,包括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获取鉴定检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2.强制措施方面的请求权,包括请求就对人身、对财产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开听证,请求对有关强制措施的重新评议和变更或解除等。3.法庭审理方面的请求权,包括申请延期开庭,变更开庭日期,请求二审开庭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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