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96年刑诉法最重大的突破是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具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这一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不能称为辩护人,所能提供的服务也仅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这一规定还是过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律师行使辩护权。在刑诉法修改时,建议做出如下规定:1.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相关规定应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2.考虑到侦查阶段的特殊性,应当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而不能聘请非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关于律师会见
刑诉法修改时应全面吸收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切实解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凭“三证”会见的难题。具体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对法律程序方面的意见,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问和咨询,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及证据方面的问题等。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经过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及审判机关的批准和安排。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应依法律规定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五)关于律师阅卷
关于阅卷问题,应全面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切实解决律师在实践中阅卷难的问题,以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效率。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查阅、摘抄,或者通过拍照、复印等方式复制有关案卷材料。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通过拍照或者复印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并保障必要的时间。2.自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或者通过拍照或者复印等方式复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本案的全部技术性鉴定材料,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诉讼文书,查封、冻结、扣押材料,以及侦查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的其他文书。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也可以查阅、摘抄或者通过拍照或者复印等方式复制其他案卷材料。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或者通过拍照或者复印等方式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后取得的新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阅卷。4.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或者通过拍照或者复印等方式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未随卷移送的的相关材料。5.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为了辩护需要,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有关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