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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之加害行为的认定及肖像权的保护原则(上)

  

  这两种肖像的分类存在模糊地带。以刘翔为例,刘翔训练的照片,属于前者还是后者?对模糊地带认定的问题,不仅此处独有。此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侵权法上行为自由和权利救济这一基本范畴。一般的解决办法,均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及分类的考量因素自由裁量。关于肖像分类模糊地带的认定,也可以据此解决。


  

  现有文献多从对共众人物肖像权的限制和保护角度讨论肖像权的保护问题。这样的思路也符合本文主张的肖像权保护原则。之所以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等人格权予以限制,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众兴趣、保护舆论监督权以及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10]而这些需要皆因为涉及公共利益而获得正当性。另一方面,公众人物纯粹的私人领域和空间也应当受到保护。


【作者简介】
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82页。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6页。
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参见杜华才、黄继章:“试析刘翔肖像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浙江体育科学》第5期;周召勇、万小丽:“国家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探析”,《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李明毫:“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沈天水:“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新闻与法律》2006年第1期。另外,张新宝教授也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对这一案件的看法。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8144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前注1,魏振瀛主编书,第655页。
参见刘辉:“肖像侵权若干法律问题初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田欣、蓝邓骏:“论肖像利益维护权的转化”,《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
参见隋彭生:“论肖像权的客体”,《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参见荷兰海牙地方法院1981年1月23日之判决及希腊雅典上诉法院第8908/1988号判决。转引自〔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参见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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