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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之加害行为的认定及肖像权的保护原则(上)

  

  该期《精品购物指南》分别回顾评述了2004年与中国有关的大事,其中包括北京市市长接奥运会会旗、西安宝马案等事件。


  

  (二)当事人的诉辩称


  

  原告刘翔诉称,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我的肖像用作封面,并为中友百货公司购物节作广告。


  

  精品报社侵犯了我的肖像权,故请求判令:停止使用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精品报社辩称,对刘翔肖像的使用属于回顾性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将刘翔作为封面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没有关系,其广告是连续的行为,且具有广告边框,广告画面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是两个彼此分割、独立的画面。我报社正当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


  

  中友百货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连续行为。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事实。


  

  (三)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根据肖像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的关系,可将肖像分为独立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的肖像和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肖像权是以肖像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基于上述对不同肖像的分类,必然产生具有不同权利内容的肖像权。法律对两种肖像权的权利限制和保护范围不同。前者肖像属于权利人可依个人意志决定而自由支配的私人领域,一切违背肖像权人意志而利用其肖像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侵权;后者肖像是指权利人进入公共领域,其形象融入某公共事件,此时法律对权利人的肖像权予以限制,如果构成合理使用,即使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本案中涉及刘翔的肖像正属于后者。刘翔在赛场上的形象与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法律保护刘翔的肖像权,但在一定范围内刘翔的肖像权受到限制。本案所涉《精品购物指南》,无论从印象,还是细读其内容,均可得出该期报刊相关内容属于回顾性报道。故精品报社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中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关于中友百货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刘翔的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公司广告在同一页中出现,但两者却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位置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刘翔跨栏形象和国旗红色以暖色为主,中友百货公司购物节广告以蓝色等冷色调为主。根据《精品购物指南》长期使用人物形象作为封面的特点,其读者群体对该报的认知常识以及从一般大众阅读理解角度分析,刘翔跨栏形象与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中友百货公司选择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发布广告时,并不知道报刊封面会有刘翔的肖像,刘翔肖像与其选择发布的广告出现在同一期刊不具有关联性。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刘翔诉讼请求。[4]刘翔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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