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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之加害行为的认定及肖像权的保护原则(上)

侵犯肖像权之加害行为的认定及肖像权的保护原则(上)


王成


【摘要】肖像权加害行为的认定是肖像权侵权案件处理的难点。肖像权属于私权,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自治。如何限制肖像权才具有正当性,无法设置一般的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将肖像分为不同类型分别给予不同的保护是此原则的体现。
【关键词】肖像权;加害行为;保护原则
【全文】
  

  一、问题的属性


  

  按照四要件说,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及加害行为。[1]在侵害肖像权的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


  

  学说讨论及分歧也集中在加害行为上,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属于加害行为的范畴。对加害行为的判断需要关注细节,故而本文对有关案例的介绍也较为详尽。


  

  二、作为讨论工具的案例


  

  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甚为简洁、抽象,因法院判决而获得规范生命,促进法律进步,使侵权法具有案例法的性质。[2]侵权法的研究及发展有赖于具体案例的处理。下文讨论中,也选择一个案例,作为讨论的工具。


  

  本案原告为刘翔,被告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本案事实很简单,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法律判断却颇为复杂。一审和二审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学者意见及社会舆论也存在很大的分歧。[3]因此,将其作为讨论工具,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说明,为民事主体提供行为的指导,也有助于增进法律思维。为使话题集中,本文主要讨论刘翔与精品报社之间的诉辩称,仅在需要的地方,将话题展开。


  

  (一)案件的事实


  

  精品报社于2004年10月21日出版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主题为“影响2004”,封面右上角标有“出版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封面使用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的跨栏形象。该形象在封面上所具备的特点如下:(1)刘翔身着奥运会上所穿1363号运动装跨栏形象;(2)奥运现场背景为红旗所取代,该封面底色亦为红色;(3)刘翔上方有醒目的金色标题“影响2004”;(4)原照片中奥运五环标识和刘翔运动鞋的商标被修改。封面下方另有约占封面1/6的中友百货公司的广告,广告内容为“中友百货第6届购物节,开节狂欢连续”等文字,并有卡通人物形象,该广告使用以蓝色为主的多种颜色,与上方的刘翔及背景以红色为主的图案之间有较明显区别。《精品购物指南》第18版有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场怀抱国旗作扭头挥右拳奔跑形象的图片,该图片左下角写有“中国能赢!”,上方有《刘翔:栏间的飓风》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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