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希慧,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董文辉,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注释】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719页;王作富主编:《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4页。
赵秉志主编:《新
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任国库:“复合罪过形式的点滴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2期。
樊风林:“论罪名”,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6期。
王戈:“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杨凯:“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刑事司法问题检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719页;王作富主编:《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4页。
本文中所称“同类型犯罪”是指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在排除这两种责任因素而单纯对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考察时,二者的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相同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排除责任形式后,得出的结论是二者的客观行为都表现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者的危害结果都是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此处的“同类型”指排除责任后的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相同。
现行
刑法中第
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
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采取的是与
刑法第
398条相同的模式,即对同类型犯罪不区分故意、过失心态而分条或者同条分款分别立法的并合立法模式。
王戈:“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现行
刑法中第
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
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规定采取的是与
刑法第
398条相同的模式,即对同类型犯罪不区分故意、过失心态而规定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
刑法解释》(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5页。
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62页。
曲新久著:《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同注,第7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