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宋洋,中国政法大学2008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
“边缘被告人”就是指当某项指控牵涉数名疑犯,检控罪行远较主犯轻微的边缘疑犯。根据公共利益对于“边缘被告人”是可以不提出检控的。参见《香港检控署检控政策及常规(2002年)》,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参见陈学权:《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初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参见谷志平:《污点证人制度研究》,《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参见倪铁:《污点证人豁免及其博弈分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参见杨文:《试论污点证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同前注。
参见郭枫:《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硕士毕业论文,第6页。
参见申小红:《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参见徐静村、潘金贵:《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
参见马明亮:《刑事审判前的合作模式——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为讨论范例》,《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Wayne R.La Fave&Jerold H.Israel,Criminal Procedur (Secon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2,P.422.转引自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犯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参见前注。
艾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参见前注。
同前注。
参见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参见前注。
参见陈学权:《建立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构想》,《人民检察》2002年第5期。
参见前注。
参见徐静村、潘金贵:《作证豁免制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2期。
参见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页。
参见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
同前注,第267页。
《澳大利亚联邦刑事检控指南》,周长军、宋燕敏译,载《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09-411页。
同前注,第161-162页。
参见崔敏:《香港毒品犯罪调查的证据运用——与香港缉毒警察的对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参见王沙沙:《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制度的构建》,吉林大学2007年硕士毕业论文。
许皆清:《台湾地区有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页。
参见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199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綦江虹桥跨塌案中,检察院为得到指控被告人林某受贿罪的证据而对行贿人费某的行贿行为不予起诉,并由其充当控方证人对林某进行指认。其后,林某在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因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主动充当检察机关的控诉证人而受到法院的从轻判处,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缓期二年执行。“重庆綦江虹桥跨塌案”可以说是我国运用污点证人打击犯罪,进行反腐败斗争的第一案。参见梁玉霞:《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由綦江虹桥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6期。
参见方德发、丁绍中:《关于“污点证人”制度的思考》,《池州师专学报》2004年第3期。
参见前注。
参见胡常龙、张曙:《论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参见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参见前注。
参见朱海兰:《浅述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