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引入

  

  我国澳门地区的污点证人制度也是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而设立的,采用的也是”罪行豁免“模式。为鼓励涉案人员协助警方提供证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5条规定:如涉案人员实施了阻止黑社会存续的行为,或者为此作出努力,或者告知当局有黑社会的存在,并能指正黑社会其他成员的身份,揭露其犯罪宗旨、犯罪计划者,可以获得刑罚豁免或特别减轻,或以非剥夺自由刑代替原有的刑罚。除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启动污点证人豁免程序,澳门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还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即对于既有判决也可以启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根据《有组织犯罪法》第38条,任何判处徒刑的有罪判决,如果被处判罪者采取了本法第5条中的任一行为时,可启动再审程序,减轻对被处罚者的刑罚力度,但该特殊再审程序只能适用于本法生效后的6个月内。[29]


  

  (八)台湾地区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台湾地区将”污点证人“称为”窝里反证人“,在2000年的《证人保护法》第14中规定了”窝里反“证人条款和证人刑事豁免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台湾将污点证人的类型划分为两种,一类是可以揭发共犯犯罪事实的污点证人,另一类是可以揭发上下游犯罪、前后手罪行的污点证人。”窝里反“证人条款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如帮派组织犯罪、走私贩毒犯罪、贪污贿选犯罪、洗钱犯罪等,为鼓励涉案人员主动检举揭发该集团和组织成员,通过供述与该案有重要关系的犯罪事实,使检察官得以对其他共犯进行追诉,程序的启动需以检察官的事先同意为条件,可以根据其供述对其减免处罚。证人刑事豁免条款规定——证人虽然不是共犯,但能够供述并证实其犯罪的前、后手及上下游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网络,使检察官能够追诉犯罪情节或法定量刑较重之犯罪的,经检察官许可批准,可以享受起诉豁免。[30]


  

  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污点证人豁免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一种惩治犯罪的有效手段,通过利用污点证人的犯罪污点来达到获取证据指控犯罪目的。2.检察官拥有作证豁免的程序启动权,法官享有作出豁免的最终裁决权。3.豁免的法律后果是对污点证人实施的犯罪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全部豁免或部分豁免,或者承诺不用污点证人的供述作为对其犯罪的指控证据。4.豁免的范围不包括证人因作伪证或藐视法庭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31]尽管各个国家或地区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类型不同,但都是在追求实体正义的目标和打击追诉犯罪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三、我国设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尽管我国目前已有过一些污点证人的司法实践,”重庆綦江虹桥案“便是例证之一。[32]但上升到立法层面,尚未确立真正意义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数量激增,犯罪手法智能化和隐蔽化特点明显,犯罪分子逐渐具备了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加大了公安机关在调查、收集犯罪证据方面的难度,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从发现线索到最终打掉,往往需要长时间经营,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使犯罪行为得到最大限度的追诉,利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来证明犯罪,往往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取得良好的打击效果,鉴于此,探讨如何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瓦解攻守同盟,有效打击犯罪。贝卡利亚曾经经典地论述:”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33]犯罪本身是一个黑色的领域,揭开这层黑幕,仅仅依靠外界的力量是不够的。尤其是在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隐秘性,组织结构严密,犯罪手段更迭翻新,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能力也逐步提高。如果得不到知情人的合作,案件很难被侦破。如果能够从犯罪集团内部分化游离一部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赋予其作证豁免权,使其弃暗投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就会大大降低案件的侦破难度,分化瓦解有组织犯罪集团内部,帮助获取重要证据,从而达到有效地打击某些重大犯罪的目的,加大对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者的追诉力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