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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引入

  

  在美国联邦系统中主要采用证据使用豁免,而在州系统中同时采用罪行豁免或证据使用豁免两种方式,且比例相当。污点证人豁免类型的选择和转变,是一个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不断反思的过程,也是一个各种相关社会利益不断妥协的过程。[18]诉讼中各诉讼主体的诉讼目的不同,利益诉求则不同,污点证人通过提供证言得到了罪行豁免或证据豁免的承诺,自身的诉讼利益得到了最多的保障;而检控方通过牺牲对污点证人的追诉为代价,获得了更为重要的证据可以指控案件中的重要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实体正义。[19]


  

  3.美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启动程序。在美国要启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首先由检察官向法官申请豁免令。但也有少数的州将这一权利直接交由检察官行使,还有一些州,赋予了污点证人更多的豁免机会,有些要能在大陪审团的预审程序中出庭作证就能被豁免,但绝大多数州还是坚守着必须由法院签发豁免令才能启动污点证人豁免程序这一原则,而法院签发豁免令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污点证人的证言至关重要且必不可少;二是对污点证人的豁免不违反公共利益。法院会书面告知污点证人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对如何作证加以适当指导,豁免令一旦签发,污点证人的作证就被视为一种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藐视法庭罪,将面临严重的制裁。[20]


  

  (二)英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英国应该算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起源国,在英国最早采用的是对污点证人的“起诉豁免”。参与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如能对本人和共犯的犯罪行为作出如实交代,并能在法庭上协助控方指控其他犯罪参与人,则检察官可以自由裁量对该人是否不予起诉,犯罪嫌疑人在获得检察官不起诉承诺且出庭作出供述后,可以获得不被追诉的权利。英国的污点证人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由“起诉豁免”转变为“证据使用豁免”。1981年英国的《最高法院法》第72条规定,在特定的程序中,证人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法院命令作出陈述或者自认的,不得在追究关联犯罪过程中,将证言用作不利于陈述人或其配偶的证据,但陈述人作伪证或藐视法庭时可以不受此限。[21]


  

  (三)加拿大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加拿大是唯一将作证豁免制度上升到宪法规定高度的国家。加拿大的污点证人豁免分散在宪法、诉讼法和证据法几大部门法中,主要采用的是“证据使用豁免”。1982年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3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作证的证人,都有权使任何有罪证据不在今后的任何其他程序中被用作证明该人犯罪的证据,但因作伪证而被指控的证据不在此限。”《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法》第1324条也作出规定:“在因任何程序要面临大陪审团审判时,郡地区的检察长可采取书面方式命令嫌疑人回答问题或提供证言,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或提供,并在之后的程序中要求检察官不对其进行起诉或处罚,并确保嫌疑人的权利、名誉、财产不会受到损失。”加拿大在《证据法》中也做了相应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证人以可能致其有罪为理由而拒绝回答问题,可依据本法或省级立法强迫其回答问题,但其回答不能在今后的任何程序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除非该证人作伪证。”[22]


  

  (四)德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污点证人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应用不是非常普遍,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唯一一个规定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198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E款规定了“国家证人条款”这一概念:“恐怖组织成员在实施犯罪之后、被发觉之前,可检举揭发其他恐怖组织成员或者为破案提供线索,对于有效防止或者协助侦破恐怖组织犯罪确有较大贡献的,或者恐怖组织成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确有改过表现,为有关部门提供与其犯罪行为有关联的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情报的,可由联邦总检察长批准,报请州最高法院批准,对其不予追诉。已经起诉的,可以撤回起诉。[23]德国实行的是”起诉豁免制度“又称”非正式豁免“,且豁免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罪刑极为严重的恐怖组织犯罪、以及危及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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