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政策的制定或者形成模式。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涉及到人的生命与自由等重要人权内容的策略问题,必须严肃、认真和慎重,这是刑事政策内容所要求的,也是保障人权不可动摇的屏障。所以,刑事政策应当是由国家层面的权威机关制定的一种国家政策,才具有人权保障性、权威性、约束力和强制力。如果采用刑事政策来源的多元化势必政出多门,不但不能强化刑事政策的功能反而会削弱,更为可怕的是人权保障可能会处于一种随意或者无序状态。
第三,刑事政策应当向层次化、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方向发展。我国刑事政策不可过于抽象,太过笼统,在有宏观的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应对相关领域有较为具体的指导,便于操作和落实。刑事政策在向层次化、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方向发展的过程中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统领,以刑法谦抑和疑罪从无为准则,切实防止犯罪的扩大化倾向。未来刑事政策走向应趋向保障人权和保障社会并举的价值选择,实行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两极化是指一方面对于不需要矫治或有矫治可能的犯罪、犯罪人以宽松的刑事政策对待,即节省刑事资源,用在该用的地方;另一方面则对不能矫治或矫治困难的犯罪或犯罪人,以严格的刑事政策对待,方能将有限的刑事资源充分利用。[6]我国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必然要求对犯罪的严厉打击,但是面对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的两难局面,我们必须要果断地选择保障人权为首位,因为打击犯罪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如果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权利保障乃至侵犯人权,必然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背离正义的价值,最终产生负面的社会、法律和政治效果。
第四,构建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和执行适用的社会化监督、检查和评价体系与机制。在个案实践中,司法人员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了刑事政策,是否准确执行适用了刑事政策无法考量。仅凭司法机关自身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也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往往流于形式。致使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执行适用往往停留在口号层面,或者具有功利性色彩,易于导致刑事政策在理论上存在、在实践中流产或者夭折。所以运用社会监督、检查和评价力量推动刑事政策的有力贯彻落实及有效执行适用,不失为一种补救机制。
总之,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谐发展的关键时期,刑事政策应当体现关注民生、关注人权、关注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应当把政策调控重点放在对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的上游问题方面。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发挥作用需要国家和社会全方位的重视与参与,要真正发挥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以及保护人权与保护社会的实践中的灵魂与罗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