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对以往打击预防犯罪、处置犯罪和改造犯罪的经验和刑事政策实践进一步认识的结果。“严打”实践告诉我们,单纯依靠打压的方法难以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犯罪,犯罪产生和犯罪势头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机体的内在因素造成的,预防犯罪、处置犯罪和改造犯罪需要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才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理性选择。所以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是对“严打”刑事政策进一步补充、发展和完善的产物。
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感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也是我国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代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6年11月27日,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诠释了这一政策的具体含义:“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积极探索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尽可能依法减少刑事处罚数量。”[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强烈的时代性、与时俱进性。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谢望原教授所说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了片面追求惩罚而忽视宽容的政策导向,是更为科学、合理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宁重勿轻”的意识并没有改变,机械执法的司法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和谐执法司法理念更待强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时而出,有利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树立宽严并重、宽严并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克服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防止片面从严倾向;有利于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适当;有利于使刑事司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和谐向上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