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刑事政策的实践感悟
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和服务实践。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终究是通过预防犯罪、处置犯罪和改造犯罪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服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实践就是秉承这一理念,以我国客观现实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展开的。我国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根据社会客观发展需要采取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措施,最基本的有建国初期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改革开放初期的“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以及21世纪后我国社会进入可持续协调发展时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实践为我国有效地预防犯罪、处置犯罪和改造犯罪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实践感悟。1956年9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党的八大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介绍肃反经验时说:“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这一刑事政策是我国建国初期与敌对势力斗争的实践经验总结,体现了打击犯罪与瓦解犯罪结合、教育犯罪与感化犯罪结合的思想精髓。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以前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这一刑事政策在与各种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建国以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是1979年《刑法》,明文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刑法制定的根据载入《刑法》第1条。根据这项政策精神和实践经验,我国1979年《刑法》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作了一系列区别对待的规定。例如,对主犯从重处罚,对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胁从犯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等。这些规定,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化、条文化,有利于这项政策实质精髓的延续。1979年《刑法》不仅记载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而且确实也体现了这一政策。尤其是1979年《刑法》在死刑问题上坚持了“可杀可不杀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这一形势政策是在建国后面对各种残余势力,为减小变革的阻力,分化瓦解对立面而制定的一系列方针,这对当时巩固新政权有积极作用,甚至当下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与当年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有神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