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与结构体系
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在世界范围内一直都处于开放状态,我国也不例外。高铭暄教授主张,“刑事政策是运用刑法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方针和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灵魂”。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认为:刑事政策和策略就是一个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犯罪的制度,为有效达到抑制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提出的方针、准则、决策、措施和方法。《刑事法学大辞书》中把刑事政策定义为:“刑事政策是根据犯罪变化运用刑罚制度暨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原则。”到目前为止,关于刑事政策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关系到刑事政策内涵、内容范围、结构体系以及对刑事政策研究的领域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而影响到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指导和其自身价值作用。笔者认为,在研究认识我国刑事政策基本理论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准确定位。刑事政策是以罪责刑为核心问题的政策,事关人权保障是否得力的大问题,应当提升到国家政策的层面来认识,即刑事政策是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明确内容。刑事政策的内容与其功能和目标是密切联系的。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是关于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和改造犯罪的国家策略,凡是围绕这三方面内容制定的政策皆属刑事政策范畴。三是划定范围。刑事政策的范围应当包括宏观和微观刑事政策、实体和程序刑事政策两个方面。目前我国在宏观和微观刑事政策运作方面是基本协调得当的;在实体和程序刑事政策运作方面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刑事政策观念影响而存在一个突出的缺陷是:更侧重于从刑事实体法方面研究刑事政策,往往忽略刑事政策在刑事程序规范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实体和程序并举的刑事政策才是结构完美的,才能有效地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力地保障人权实现。四是与时偕行。刑事政策要具有开放性、客观性、操作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由于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律实践具有双重性的指导意义,一方面是指导刑事立法,另一方面是指导刑事司法,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态势,这种态势也应当及时充分地在刑事政策的策略中反映出来。由此可见,对我国的刑事政策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在形式方面既包括宏观的又包括微观的刑事政策;在研究领域方面既包括实体又包括程序的刑事政策;在内容上既包括预防犯罪又包括处置犯罪和改造犯罪;在形态方面既包括静态的又包括动态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