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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下)

  

  彭宇案一审引发错误的社会导向之后,其二审法院并未对该案进行判决,而是积极促成双方秘密和解,这使得二审法院丧失了通过判决昭示法律规则、和谐价值的大好机会,使本来可能对一审错误政策导向的抵消作用未能发挥出来。可见,各级法院一味热衷于调解,该判的案子不判,严重削弱了法院通过判决方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功能。这是一个未能用判决昭示法律的反例。


  

  总之,人民法院贯彻“调判结合”的方针,不能混淆审判与调解的本质区别,应当纠正“调解优先”的偏向,回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正确轨道上来。否则,法院抛开审判职能和正当法律程序,一味强化调解职能来实现案结事了,不仅有辱宪法赋予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的神圣使命,使法院发生角色混乱,而且会削弱法律的教育功能、判决对法律的昭示作用。“案结事了”说到底是人们对法院公正审判结果的一种认可,本质上是一个证据问题。因此,应当在强化法院和法官的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制度方面下功夫,使控诉方履行“说服责任”,达到证明标准,这才是刑事和民事案件“案结事了”的关键所在。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是证据法的价值基础,审判人员只有深刻理解这些重要价值,才能从更高的境界,以准确、公正、和谐等价值观念为指导寻求案结事了,避免“善有恶报”、“案结事坏”等毒害社会的恶果。


【作者简介】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2006年5月2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给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大会的贺信。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序。
参见焦红艳等:“‘证据学法官’前传:全国惟一法庭科学法律硕士班鸣锣开讲”,《法制日报·周末》2009年9月17日,第1版。
戴维·伯格兰:《证据法的价值分析》,张保生、郑林涛译,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3期),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陈光中主编:《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800,815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Inre Winship,397U.S.358(1970)(哈兰法官的赞同意见)。
前引,第799页,第800页。
转引自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0页。
J·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49页。
参见前引,第516-517页。
参见前引,第818页。
前引,第666-667页。
在一审程序中,当出现“证据不足”、公诉人没有履行说服责任的情形时,法院还有一种“变通”做法,即一般不是宣判无罪,而是“疑罪从轻”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如将死刑判为死缓、无期徒刑等。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1页。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未得到全面贯彻。例如,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当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并不宣判无罪,而是适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做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则是“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1-332页。
前引,第806页。
前引,第810页。
前引,第810页。
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18页。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2页。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苗力田先生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通篇未出现“正义”这个词。这大概是考虑到“公正”比“正义”更加直观,符合古代人素朴的、与生活血肉相联的思维特点。“正义”和“公正”在现代意义上的通用性,则可从邱仁宗先生的译著《理性的对话一一分析哲学的分析》中将J.罗尔斯的《正义论》译为《公正论》得到印证。参见科恩著上书,邱仁宗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参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卷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8-102页,第278-280页。
“自愿的交往,如买卖、高利贷、抵押、借贷、寄存、出租等等。”前引,第99页。
“非自愿的交往,则有时在暗中进行,如偷盗、通奸、放毒、撮合、诱骗、暗算、伪证等等;有时则通过暴力进行,如袭击、关押、杀害、抢劫、残伤、欺凌、侮辱等等。”同上,第99页。
前引,第396-397页。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卷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102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第5页。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0页。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转引自诗情法意网文:《也谈对南京“彭宇案”的一些看法(附:一审判决书原文)》http://www.fafawang.com/blog/a/lynn/archives/2007/106 85.shtml
广明、陈咏:《扬州小伙怕“担责”扶起倒地老太又松手》,载《扬子晚报》,2008年01月24日。
王觅:《南京九旬老人瘫倒路边,20分钟内路人不敢去搀扶》,载《现代快报》,2008年2月16日。
《七旬老人晕倒南京街头20分钟无一人敢伸出援手》,载《环球时报》,200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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