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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上)

  

  其二,法院一味热衷于调解,可能有违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人民法院审判原则,同时也是让法官在做自己干不好的事情。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1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7条还规定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然而,一些地方法院倡导的“充分调动办案法官、分管领导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积极性,采取‘面对面,背靠背’、‘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等调解手段”,[9]显然与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大相径庭。让法院去“充分调动办案法官、分管领导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积极性”,既无法律授权,又违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精神。所谓“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三赢’的局面”,[10]更是无稽之谈。诉讼是一种类似体育比赛的竞争性活动,在诉讼两造中,有一赢必有一输,怎么可能当事人双方都赢呢?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如同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怎么可能也赢呢?法院赢谁,是赢被告还是赢原告?另外,所谓让法官“背靠背”、“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这既违背法院审判的公开原则,也违背调解的中立原则。法院审判和调解都必须遵守公开原则,怎么能允许像牧师接受信徒忏悔一样“背靠背”进行?法官无论在审判还是在调解中都必须明确其中立的第三方身份,怎么可能与争端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退一步说,应该与争端的哪一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呢?那样的话,法院的法官和街坊邻居中作“和事佬”的老大妈还有什么区别呢?再者,法官与民间调解人不同,后者一般是争端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比如,德高望重的长者、老师、朋友,值得信任的上级、同事、同学,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等等,但许多法官恐怕不具备这种资质。法官的长处是拥有法律知识,依法判决来解决争端,但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未必拥有民间调解人的阅历和社会威望。因此,让法官从事调解工作,甚至把这种“副业”当作“主业”来做,是在“扬短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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