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合理配置救济资源入手,完善现有救济机制。信访的产生原本就起自于正常救济机制的不衔接与不完善,故需完善现有救济机制,理顺信访与民间性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各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使各种救济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以避免很多原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信访这一渠道,造成信访救济超饱和、其他救济途径却相对虚空、无法得到充分利用的尴尬局面。要做到这一点,可以考虑对信访条件加以限制,如规定案件必须在经过法院的再审程序,仍无法获得必要的救济时才可以走信访这一路径。易言之,如果尚可以通过司法或行政救济途径得到救济,原则上这样的案件不予接访。如此,可望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当事人动辄上访。
第二,从提高信访事项的解决效率、解决质量入手,精简信访机构,明确相关责任。应考虑撤销行政部门内部的信访机构,在一级政府内设立专门的、统一的信访机构,赋予其相对独立性,令其专门负责接访事务,并与行政问责制结合起来,明确信访机构和信访事项办理机构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具体法律责任,以避免任何一方敷衍塞责,对信访事项不予重视甚至置之不理,从而提高信访事项的解决效率和解决质量,防止信访件的积压和矛盾的升级。有些地方已经在尝试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例如,《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在全国首次提出行政问责制,直接授予信访机构对办理机构人员处分的建议权。山东省济南市也于2009年2月出台了《济南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专列一章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注:该办法第10、11、12、13条分别规定,对部门、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由本级或上一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实施责任追究,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后,由其主管机关负责核实作出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实施责任追究,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后,由其任免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其后,因国土资源信访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减少。有的地区,如济南的章丘市,注重源头预防,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市、乡镇(街道)、村(企、单位)三级信访组织网络,提高了信访工作水平。
第三,从完善信访程序入手,改变其目前的高度或然性。为了使信访的结果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避免上访者产生类似买彩票或撞大运那样的心态,总奢望得到命运的青睐、领导的眷顾,首先应建立明晰的信访听证程序,明确各信访机构的职责,改变处访的无序状态,公开、高效地处理信访事项,逐步将信访制度化。其次,可考虑借鉴判例法国家“遵循先例”的做法,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在各地建立全国可联网查询的“信访案例库”,将不同的信访事由分门别类,并将处理结果公开以供查阅,使相似的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尽量一致的处理,尽量弱化长官意志,减少信访结果的或然性,避免信访当事人对事情的解决产生不切实际的、过高的心理预期,增加信访的法治的、理性的色彩,淡化其人治、德治的痕迹,从长远上逐步减少缠访、闹访的现象,将信访制度渐渐并人法制化轨道,同时也避免接访者形成“左推右操”、“首长不发话,问题不解决”的接访习惯,使问题能够在适当的机构得到妥当的解决,以免久拖不决,小事变大,大事激化,加剧社会矛盾。那种以损害被信访人合法利益甚至国家权益的方法来满足信访人过高要求,最终背离信访制度本意的做法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