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前文所谓信访终结制度和取消信访救济功能的观点,本文不敢苟同。诚如有的学者所言,终结信访“或许反而会堵死申诉的渠道”。(注:中国政法大学王青斌认为,对于一些按政策和法律可解决问题却继续上访者,信访终结制度有一定合理性,也能提高信访效率。但一些案件本来就是不合理判决、经过多次上访也未解决,信访终结制度反而堵死了申诉的渠道。参见王维博:《从“上访”到“下访”》,载《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9月30日。)鉴于我国不容乐观的司法现状,在司法腐败愈演愈烈,司法公信力严重低下、整个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的今天,取消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甚或终结信访,并不能因此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更不要说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相反,如果民众心中最后一缕希望的光就此湮灭,走投无路之下的他们究竟会做出怎样出格的举动,谁也无法预料,社会也将因此陷于不安与危险之中。这种后果谁也不想看到。其实,法治并非意味着纠纷一定要由法院来解决,由行政机构或行政首长主持或授意解决也并非就一定属于人治,关键要看解决的标准是什么,是个人的意志还是有效的法律规则。法院如果不依法办事,大搞司法腐败,办“人情案”、“关系案”、“特权案”,同样不能够称之为“法治”,充其量只是披了法治的外衣而已。而行政首长主持甚至授意解决的纠纷,只要遵循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原则,也没有理由被视为“人治”。当事人通过信访也许最终并不能达至其梦寐以求的所谓“正义”,但取消信访救济功能或者终结信访同样并不意味着“正义”必将来临,更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因此获得更多、更彻底的司法救济。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统一,权利的救济更是一项复杂的、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的今天,信访作为其中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应该还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由此,本文认为,我们不应将当下的困局单纯归咎于信访制度本身而试图终结信访或取消其救济功能,而是应当综合考察各相关因素的影响,进而提出理性的破解之道。可以想见,如果贪赃枉法的情形不是那么严重,司法机构能够以公正的判决取信于民,如果不是各个机构的功能发生错位,对有关的争议如皮球般踢来踢去,如果不是领导人的一句话往往就能够奇迹般扭转乾坤,民众恐怕不会一次次走上更具不确定性的、也许更为艰难的上访之路。我们必须看到民众作出这种选择背后的理性。他们既非简单地为法治的理想所召唤,亦非固守在传统的本土资源中,而是将行动的考虑径直指向所期待的救济目标及可达致目标的手段。既然在现实中司法并未从强大的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中脱离出来,既然司法机关无法确立令人信服的权威,民众就不得不借助公权力的“人治”来试图矫正倾斜的“法治”。[12]当我们再一次把目光转向农村,我们会看到,在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成为农村的焦点问题,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也成为农村最尖锐的矛盾。据统计,60%的农民上访与土地相关。这足以表明,信访这一救济方式至少对于农民而言还是有着相当份量的,是其在救济途径不畅、求告无门的情况下可以抓的一根“救命稻草”。且不论这根稻草该不该抓,能不能被抓住,会不会真的起作用,它至少可以让农民心中还能存一点希望,无论那希望是多么渺茫。如果简单粗暴地予以废除,那就封住了他们寻求实质正义的申诉路,反而可能会迫使其采用极端的方式“讨回公道”。何况,信访在畅通言路、提供救济、监督司法和防止腐败等方面确实具有特殊的功能,终结信访或终止其救济功能也许非但无助于救济效率的提高,至少在目前,反而可能会令公权力的滥用现象因制约的减少而愈发严重,令原本不畅的救济之路更加拥堵,民众得到救济的希望更加渺茫,实在是弊多利少。就像一场交易,如果旷日持久,那么本来期待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就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者在追求效益的层面上变得没有意义。[13]相比较而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理顺信访制度,对其从如下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使其适应我国转型期的特殊要求,似乎来得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