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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之案件成因、制度困局与破解之道

  

  (一)启动法外公权,人治色彩浓厚


  

  《信访条例》中所规范的信访是一种兼具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的补充性制度,该制度被认为“是一项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7],其所倚重的是行政而非司法权力。目前对宪法权利的实效性救济,在较大程度上也是依赖于行政救济的手段,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以及信访等途径。作为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信访类型,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容是针对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甚至案件自诉至法院伊始,诉讼当事人即上访要求党政机关监督法院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8]换言之,只要对法院的判决不满,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访启动某种更高的权力来否定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司法不再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本应是一种柔性辅助制度的信访,事实上却与其他主要救济制度分庭抗礼,成为“最后一种救济方式,而且被视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9]


  

  (二)信访机构众多,处访效率低下


  

  依据《信访条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包括高等院校,均设有自己的信访机构,信访机构过多过杂,信访事项也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注: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于建嵘教授提出,信访制度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应予废除。而中国人民大学的范愉教授则认为,应充分估计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和文化传统,把信访高潮视为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控制低效的必然结果,所需要的不是堵死信访之路,而是开辟新的行政救济渠道。参见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载《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范愉:《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信访》,载《法治内参文汇》第22期,法制日报社2004年11月30日。)由于权限小,几乎没有被赋予什么实际的处理权限,在现行体制下,信访机构处境尴尬,看起来什么事情都要管,实际上很多事情都管不了,诸机构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与协调的机构。因受访事项常常互有交叉,相互推诿、敷衍或拖延的情况在接访过程中并不鲜见,导致信访人徒劳地奔波于各种不同的信访机构之间,严重影响了信访事项的解决效率和解决质量,损害了行政权威。信访机构所起的作用更像是一个信息中转站,问题的最终处理仍取决于批转对象(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下级政府的党政领导)和上呈对象(上级党政领导),而不少地方的党政领导对于信访部门的工作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6](P65)这显然会降低信访事项的解决效率与解决质量,容易使矛盾久拖不决以致激化。


  

  (三)处访程序失范,访民心愿难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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