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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之案件成因、制度困局与破解之道

  

  (二)内在的观念性诱因


  

  首先是成功个案的扩张性影响产生的心理上的暗示。现实中,不容否认的是,尽管数量极其有限(注:有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但的确有一部分访民通过信访这一途径使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适当的救济,其中有些访民所取得的信访利益甚至远远超过了“适当”的标准。[5]这些人的“胜利”又通常会被某些单位或个人出于宣传政绩的需要通过媒体“广而告之”,从而刺激了更多人的信访热情。久之在民众中间形成一种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越闹越解决”的不当心态。


  

  其次是潜意识里“臣民意识”与“青天情结”根深蒂固的影响。几千年的封建专制、行政权始终不变的强势使百姓形成一种“臣民”、“顺民”的惯性自我定位,潜意识里有着挥之不去的“臣民意识”。封建帝王时代那些所谓“击鼓鸣冤”、“上书陈情”等等传统的“非常上诉手段”[6](P60)也流传至今,在民众心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时至今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普通民众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一如既往地处于明显弱势。在很多人看来,前者跟后者较劲,选择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来解决纠纷,简直无异于以卵击石。这种状况、这种认知令无数原本要走正常行政救济之路的民众止步,转而寄希望于能得到某位“青天”的特别眷顾。与此相对应,属于强势一方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也自觉不自觉地有着某种“青天情结”,似乎自己手中掌握了公平、正义的决断权,可以充当老百姓的“天”。在唯上、唯官的臣民意识的支配下,有些纠纷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当事人也弃之不用,宁肯背井离乡,层层上访,寻求“青天大老爷”的“垂怜”。而“青天大老爷”也因能够“为民解忧”而倍感骄傲,此等“政绩”一般会被“大加渲染”、“广为称颂”,从而产生“衍生效应”,对信访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令欲寻求权利救济的民众“倍受鼓舞”,乃有了现在我们眼中“前赴后继”的信访潮。因此,如果追究深层次的主观原因,信访制度的存在不仅仅归因于为民者长久以来形成的臣民意识,还应归因于为官者这种根深蒂固的“青天情结”。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局


  

  尽管1996年施行的《信访条例》及其2005年的修订版均未在宪法的意义上提及信访权,使其权利位阶和效力问题被边缘化,甚至隐身于非法律的层面,但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信访权毫无疑问来源于宪法。(注:如《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几乎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出台了地方性的信访法规。信访作为我国特有的制度和社会现象,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的窗口,清晰和直观地反映着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1](P350)在其产生之初,因其他救济制度较为缺乏,这样一项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应当说确实发挥了重要的解纷作用。在当下这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期,贫富悬殊加大、社会不公导致矛盾冲突频发,涉法涉诉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此类信访不仅打破了司法救济的最终性,使处于法治进程中的我国始终被蒙上一层人治的色彩,而且因处访机构众多、效率低下、处访程序失范、救济成本高昂等屡遭诟病。信访制度似乎陷入了一个难解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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