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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之案件成因、制度困局与破解之道

  

  其次,民间救济、行政救济等手段缺乏必要的说服力,难以令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相信自己可以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公平的救济。比如在土地征收中,由于大部分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有权的行政机关,由基层调解组织主持的基层调解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有时需要采用复议等行政救济手段加以解决。而裁决程序不透明、行政机关“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事实使行政相对人不得不担心其中的“猫腻”,加之公权力在我国一向高高凌驾于私权利之上,对民众的利益缺乏起码的关注和体恤,令人不可避免地对行政裁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更何况,这些救济途径本身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程序上存在重复或重叠的现象,增加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成本和征收的社会成本,降低了救济效率,导致救济迟缓甚至救济不能。相当一部分人经过权衡,最终还是选择“上访”作为为自己“伸冤”或“讨回公道”的途径,信访的压力因此大大增加。


  

  再次,各主流救济制度之间衔接不畅,缺乏配合与协调,导致救济失灵,纠纷大量涌入信访渠道。从大的层面来看,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表现为基层调解、行政解决、司法等主流救济制度和信访同时并重的格局。这种格局的良性运行本应是调解为主,行政解决次之,司法作为终局性保障,信访则作为特殊环节起着中介、监督、协调、信息传递等功能。[1](P355)然而,整个解纷机制非但未呈现良性运行的态势,有条不紊地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反而呈现救济失灵的状态,基层调解、行政解决等并未发挥应有的解纷作用,原本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救济也明显乏力,有时甚至做出退避的姿态,将当事人拒之门外,使当事人在有些情况下既无法获得适当的行政救济,也无权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的当事人只好寻找其他的出口为自己“鸣冤叫屈”。国家信访局的调研表明,大量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途径处理的纠纷,却纷纷涌入信访渠道。涉法涉诉信访绝大多数正是形成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主流救济渠道不够顺畅、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背景之下,旨在实现对私权利的救济。从这个角度上讲,信访乃是当事人为宣泄愤怒情绪、获得必要救济而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信访激增的现象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当前救济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此外,愈演愈烈的司法腐败、执法不力的现象,加上司法救济看起来相对高昂的成本与复杂的程序,等等,都可能令当事人望这道“最后的防护网”而却步,不敢轻易问津。相对而言,信访的门槛至少在形式上明显偏低。(注:然而,门槛偏低并不意味着成本偏低。相反,因其极低的解决率,信访成本其实是相当高而且具有复合性,即信访人与有关政府机构须分别支付不菲的成本。不应忽略的是,虽然《信访条例》所规定的信访形式有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若干种,但为了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信访人往往选择采取亲自走访的方式,到基层政府反映问题,基层解决不了就远赴省城、京城越级上访,一次解决不了就多次、重复上访。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影响了自身的正常生活,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接访城市的正常秩序,同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这种对比也成为其转而寻求信访救济的可能诱因。尽管信访在结果上具有高度的或然性,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买彩票,撞大运,但对于当前司法的强烈不信任以及对于执法效果的深刻不认同,仍可能促使当事人为了最终获得实体上的公正救济而孤注一掷,甘冒风险走上信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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