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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三)使股东会的监督机制空洞化


  

  当公司间相互持股所产生的“空虚股份”与真实股东所拥有的“真正股份”一样主张行使股东权时,就冲淡了真正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按各国公司法的惯例,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股份的表决权都是由公司经营者来代为行使,这就增加了表决权由双方经营者协商行使以架空公司股东会的危险。在公司间横向相互持股时,各个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会形成经营者的小集团,董事们在正常情况下会按照约定或者达成默契,通过互惠方式巩固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在公司间纵向相互持股时,因子公司的经营者往往由母公司的经营者指派或兼任,母子公司经营者很可能处于一种共存亡的关系。此时的股东大会已经不是私有财产的所有者选举其代理人而是经营者阶层以法人资产代表身份相互选举,通过相互持股的方式,很可能形成“千年”或“万年”董事,使股东会的功能丧失殆尽。鉴此,联邦德国政府于1965年曾在一份针对《德国股份法》关于规制相互持股问题的政府声明书中指出:“相互持股可以导致在股东大会上经营者的违反公司法诸原则的公司支配。基于相互持有股份的权力由经营者行使,经营者能够对他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显著的影响力。如果相互持股额巨大,其影响力就成为决定性的力量,相互持股具有上述的危险性,就不允许相互持股成为以两个公司协作为目的的合理基石”。[10]


  

  (四)危及证券市场的根基


  

  在2006年至2007年的股市繁荣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涉及相互持股。在2007年10月股票市场高峰时共有882家公司参与相互持股,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60%。其中,约26%的公司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又被其他上市公司持有股份,形成繁杂隐蔽的股权投资链。[11]但是,这些上市公司中的2/3以上相互持股的目的是进行证券投资后获利离场,追求的是短期效益,以提高公司财务利润。行情好的时候,公司间相互持股会助推证券市场的虚假繁荣;当股市下跌时,相互持股公司又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加剧恐慌蔓延。这些年我国证券市场往往大起大落,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是重要的诱因。更为重要的是,怀有此种动机的相互持股公司往往导致上市公司分散甚至放弃主营业务,弱化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真正做大做强。这方面,曾经的“大牛股”岁宝热电便是例子。岁宝热电因持有民生银行的股权,股价自2007年3月19日起,在短短29个交易日内,从17.58元拉高至51.77元,涨幅高达194%。后来岁宝热电干脆更名为哈投股份,从一个能源型实业公司蜕变成一个纯粹的投资公司,在2007年内频繁买卖ST银广厦、金马集团、徐工科技、晨鸣纸业等多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持股对象涉及金融、建筑、机械制造、生物制造等8个以上行业,均与其本业无关。如果我国上市公司都以这种方式来经营,将危及我国市场经济的根基。上市公司只有重视产业发展,更多关注主营业务利润的持续增长,才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当年美国安然公司之所以轰然倒下,造成美国证券市场乃至全球证券市场的大动荡,就是因为该公司相互持股形成的庞杂资本结构所导致的恶果。而最近二十多年来,日本经济和证券市场之所以长期低迷,其根源也在于日本机构投资者间法人相互持股制度。总之,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很可能为大股东或内部人所利用,加剧公司法人格缺陷,令公司治理失灵,资本市场扭曲,各公司债权人、公司本身、其他股东、竞争者、潜在收购者、资本市场及商品市场整体都难免受害。[12]从国内外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历史及造成的危害看,我国必须对公司间非理性的相互持股进行相应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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