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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的决定因素

  

  2.利益集团的影响


  

  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对立法者与司法机关的游说也对法律的最终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特拉华州的判例法中所运用的灵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强大话语权。在美国的制度结构中,个人或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在任何一个州设立公司或分公司,这也就促使各个州制定不同的政策来吸引有能力的企业家在本州开办企业。所以,当每个州试图通过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政策来鼓励企业家在其管辖区划内设立经济体时,都必须面对同样的竞争压力。很多学者认为特拉华州之所以能在这场严酷的政策竞争(charter competition)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为有权决定公司设立地点,或公司被收购、兼并后的再次设立(rein corporation)地点的职业经理人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17]而另一些学者对这种结论提出了质疑,他们的理由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拥有高效资本市场的法域内,公司的管理者会选择那些提供使公司利润最大化法律的行政区域设立公司,而不是那些仅为他们自己利益提供保证的行政区域。[18]对于以上的论断,别布丘克教授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指出公司法的规则具有很强的向公司管理者进行再分配(redistributive in favor of manager)的能力,也就是说放松对董事自利行为的法律监管并不一定要建立在公司及股东权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基础之上,而它可能仅仅使董事有能力分享交易所得利益中的一部分。牟取公司机会与自我交易(self-dealing)就是具备显著再分配功能的典型经济活动。[19]另一方面,包括特拉华州在内的很多州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限制资本市场的力量,比如各个州都或多或少地设置了一些程序来阻碍公司间的恶意收购,这些程序也间接地保护了经理层工作职位的稳定性。[20]特拉华州的司法实践也体现了这种对管理层利益的倾斜。


  

  与之相比,英国的公司法体系一直以来都有着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精神为先导的传统。[21]虽然英国作为欧盟共同市场的成员之一,立法者也需要面对政策竞争压力,鼓励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家在英国设立公司。但是,英国作为欧盟成员中为数不多的普通法国家,其公司法体系本身就具备了一定的吸引力,比如非常灵活的注册资本制度。[22]这样,英国法庭无需放弃其在牟取公司机会案件中继承的以股东权益为主导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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