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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香港刑法中强奸罪之比较研究

  

  三、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中国内地刑法中的强奸罪被害人,既包括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也包括未满14周岁的幼女;妻子一般不能成为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女精神病患者或有严重先天痴呆症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侵害的对象?1984年“两高一部”《解答》明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女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对此,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1行为人明知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痴呆病患者而与之性交的,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21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先天痴呆症患者,在女方自愿情况下发生性交的,不应以强奸罪论处;31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性交,妇女本人同意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在香港刑法中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3条的规定,与不满13周岁的女童非法性交的,应构成奸淫幼女罪。又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的规定,与不满16周岁的女子非法性交的,构成与不满16周岁女子非法性交罪;另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5条的规定,与弱智女子非法性交的,构成与弱智女子非法性交罪。因此,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13岁或以上的年龄,且智力正常的女子。可见,中国内地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范围要宽于香港刑法中强奸罪之被害人的范围。


  

  四、结论


  

  通过上述对中国内地刑法和香港刑法中的强奸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等问题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对中国内地刑法中强奸罪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在中国内地刑法中明确规定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主体。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如女子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是否意味着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丈夫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如果认为合法婚姻关系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妻子在任何情况下都同意与丈夫性交,那么如女子与他人性交的权利也应包括不与丈夫性交的权利。[7](P25)基于这样一种理由,笔者认为丈夫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如理由不充分,退一步讲,中国内地刑法应借鉴香港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前文所述的三种特殊情况下,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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