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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的存废

  

  4、台湾地区涉及死刑案审期漫长的问题


  

  由于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对审理涉及死刑案件的谨慎态度,加之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导死刑案件审期漫长。台湾地区目前审期最长的陈伟仁案,因被参酒后驾车撞死一名路人及警察,经诉9年多,台“最高法院”于2004年2月第14次发回重审。对于这样一般涉死刑的案件,其案情并不复杂,却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纠缠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执着态度,造成死刑案件在审级上重复,参与“法官”众多,寻找正义果真需如此‘天价’?想必是:一要解决台湾法官考虑正义的社会代价的平衡点的导向;二要修正现行刑事诉讼法,使第三审“容忍”不会影响判决结果的“小错”,该案件不必再徒劳发回,或限制第三审为严格的法律审。


  

  (二)未来趋势


  

  台湾地区学者早在70年代,就对台湾地区死刑立法提出相当有远见的构想,主要观点有:①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②消减适用死刑的罪名;③避免死刑的实际执行;④完善死刑的延期执行制度;⑤设置死刑的代替制度。这些观点虽然在台湾的实际立法中见者甚少,但在理念上对台湾地区的死刑制度之立法影响还是较大的。{5}例如,台湾地区当局提出的“三年废除死刑”的计划,台“行政院”经整合认为“应逐步废除死刑”,即先废除刑法中的“唯一死刑”,提高无期徒刑的解释门槛,达到共识后,未来之法官都不会轻易判处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台湾地区任重而道远。


【作者简介】
姚东,法学硕士,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注释】台湾地区的特别刑法典,这里是指“贪污治罪条例”、“走私治罪条例”、“洗钱仿制法”等单行刑法
根据2003年6月25日修订的台湾地区刑法典分则部分统计。
【参考文献】{1}赵秉志.海峡两岸刑法各论比较研究(上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38,139。
{2}http://www.lawbank/com.tw国防[EB/OL].2004-10-23。
{3}褚剑鸿.刑法总则论{M}.台湾:商务出版社,351。
{4}李佳玫.死刑在台湾社会的象征涵义与社会功能[J].月旦法学杂志,NO.(113)2004(10):155,156。
{5}张甘妹.刑事政策{M}.台北:三民书局,249。
{6}卢映洁.死刑存在:犯罪被害人之保护?[J].月旦法学杂志,NO.(113)2004
(10):97,98。
{7}王云五.犯罪学及刑罚学[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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