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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的存废

  

  (二)民众态度


  

  在台湾地区,民众对死刑的支持率一直很高,其中“司法官员”对死刑的支持还偏高于一般民众。根据2001年6月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员会”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71.7%的受访者不赞成废除死刑,只有11.7%的受访者表示赞成废除死刑。又据2003年3月12日台湾地区“法务部”召开的“死刑制度”公听会的文献显示,有近八成民众仍持反对废除死刑,而“司法官”反对死刑比例高达九成以上之所以有这种支持率,可能是“司法官”对所犯严重罪行不能判处死刑之犯人的痛恨,正如台湾媒体在报道某人再犯强制性交罪案所云:“法官对被告非常不以为燃的态度,认为他恣意剥夺女子名节,使被告身心创伤难以平抚,欲毫无悔意,显无人性,判决书中更明指被告有与社会永久隔之必要,只可惜无法判其死刑”。从中{2}可窥,台湾地区“司法官员”对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情结”,一般民众赞成死刑的心态可想而知。


  

  四、死刑的未来趋势


  

  (一)现实尴尬目前台湾死刑立法的尴尬


  

  1、死刑犯的追诉权问题


  

  台湾地区刑法典第80条第1项第2款规定:“死刑的追诉权为20年而消灭”。根据台湾的媒体的报道:台华隆纺织公司董事长翁某在1980年11月间,炒作股票肥了自己使华隆公司损失50亿元,涉及伪造文书,因取保潜逃国外,经台湾地区的通缉了。由于追诉期已界满,因此将来翁某可以大要大摆地返台,法律却对其无可奈何。为了避免这种嘲笑司法,践踏公义的事件发生。台湾“司法部”欲修改刑法中的重大犯罪的追诉时效,特别是涉及死刑的时效。至于效仿英美法系对死刑不设追诉时效,还是借鉴韩国的30年的追诉时效,这是台湾“司法部”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考虑。


  

  2、死刑者被褫夺公权问题


  

  台湾地区刑法典第36条规定了褫夺公权的范围;“一、为公务员的资格;二、公职候选之资格;三、在个别的行政法规中已有规定,无须在刑法中再规定,这是重复规定;从裁判确定时即发生效力的死刑犯而言,褫夺公权似有重复处罚之现象,特别是人犯被执行之前对社会有益之处的创制的否定,有与保障基本人格权有相违背之嫌。”


  

  3、死刑犯请求赦免权问题


  

  台湾地区的“赦免法”对“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要求赦免或减刑”的规定,对于处死刑的人而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旦申请赦免就应立即停止死刑的效力,否则已被执行了的死刑就没有了任何意义,但台湾地区“赦免法”和“宪法”即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另一方面,是赦免事件应如何审查,对此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案件由那一部门审查实施“赦免法”,虽1998年修正的”赦免法修正章“案规定:“刑事案件经法院确定,是‘检察总署’提出两次非常上诉被驳回,‘法务部’应是呈请‘行政院’转请‘总统’召开赦免审议要员会进行审查会议,行使赦免法”,但该章案最终没有立法议案的通过,造成死刑赦免法空架于“宪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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