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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的存废

  

  (三)死刑的修改变化


  

  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先后历经16次修改,最近一次是2003年6月25日修正,虽然刑法典中的条项有增有减,但由于都非系统地修正,因而刑法典涉及死刑内容的修正不多。例如,其总则部分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死刑的修正变化主要表现在分则和特别刑法之中。其具体特点如下:


  

  1、特别刑法中的诸多涉及死刑的罪名减少甚至废除。例如,1935年以来,国民党政府所颁布的40个特别刑法中,条项中设置死刑的超过半数以上;在惩治毒品犯罪之8个特别刑法中,存在绝对死刑条项即达5个;而在“惩治通匪暂行条例”之中,全文共12条,其中列举了16个可以处绝对死刑的的行为;更有甚者,在“惩治绑匪条例”中直接规定无论正犯、从犯、教唆犯,也不论既遂与未遂,均判处绝对死刑。{1}到了近十年来,特别刑法已经进行重大的清减和整合。如2002年2月1号废止的“惩治盗匪条例”,该条例许多“唯一死刑”的规定不再适用,有关规定刑法修正的条项之中;1991年5月28号废止了“惩治叛乱条例”;2004年1月7号废止了“妨害军机治罪条例”,将有关死刑罪名的规定,分别设置于刑法典第109条117条等相关的规定之中,刑度也大为降低。


  

  2、刑法典中的绝对死刑(或称唯一死刑)修改甚微。以1969年刑法与2003年刑法比较:1969年刑法典中的第223条犯强奸而故意杀被害人罪,第333条第三项犯海盗罪因致人于死之罪,第334条犯海盗而放火、强奸、掳人勒赎或故意杀人罪,第348条第一项犯掳人勒赎而故意杀人罪,这四种罪名都是唯一死刑。{3}在2003年修正的刑法典中,第333条已删除,保留了第333条第二项和第334条,第348条第一项修改为犯掳人勒赎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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