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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的存废

  

  死刑罪名在刑法典分则中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延续总则部分的规定,涉及死刑的罪名把死刑设置于刑罚之首,以显其威慑作用;第二,保留了绝对死刑的罪名,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台湾地区由于处于海岛,而需严厉打击海上暴力犯罪的立法意图;第三,涉及死刑的罪名,适用科处刑罚的幅度较大,相对死刑中涉及的罪名最低起刑点为七年有期徒刑。可见,台湾地区法官在个别死刑案中的自由裁量度较大;第四,虽然没有在经济犯罪中设置死刑的存在,但却包括若干未发生死亡结果而适用死刑的罪名。总之,台湾地区刑法典中的死刑罪名所占比例还是比较大的。所以,笔者认为台湾地区刑法典体现出了重刑主义的思想。


  

  (二)特别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


  

  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文献的统计,在现行特别刑法中规定死刑内容主要有主要8个。具体如下:


  

  1、“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其中第2条:意图全部或一部消减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之团体,而有杀害团体之分子者;使该团体之分子遭受身体上或精神上之严重伤害者;以某种生活状况加于团体,足以使全部或一部在形体上归于消减者;以强制方法妨害团体分子之生育者;诱掠儿童脱离其所属之团体者;用其他阴谋方法破坏团体,足以使其消减者,为残害人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妨害国币惩治条例”。其中第3条伪造与变造币卷罪:意图供行使之使用,而伪造、变造印卷者,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


  

  3、“惩治走私条例”。其中第4条:犯走私而持械拒捕受检查,伤害人致死或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


  

  4、“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其中第4、6、15条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4条);以强暴、胁迫、欺骗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6条);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第四条或第六条第一项之罪,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15条)。


  

  5、“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其中第26条规定:因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而杀人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死刑。


  

  6、“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其中第7条规定:未经许可,制造、贩卖或运输枪炮弹药刀械,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和“陆海空刑法”之中,对“军人”犯罪的情形有二十一条适用于死刑的规定,还有个别适用“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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