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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的存废

  

  相对死刑的罪名分散规定于九大章之中。具体如下:


  

  (1)第一章“内乱罪”,有1个条文(第101条)规定了1个相对死刑的罪名:暴动内乱罪,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第二章“外患罪”,有4个条文规定了4个相对死刑的罪名:①“通谋罪开战罪”(103);②“通谋丧失领域罪”(第104条);③“直接抗敌民国罪”(第105条);④“加重助敌罪”(第107条)。该四罪均适用“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3)第四章“渎职罪”,有1个条文规定了1个相对死刑的罪名:“委弃守地罪”(第120条),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第十一章公共危险罪,有2个条文规定了2相对死刑罪的罪名:①劫持交通工具罪(第185条之一第1项),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85条之一第2项,因而致人死亡者),适用“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185条之一第2项,致人重伤罪),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②危害毁损交通工具之罪(第185条之二,致人于死者),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有1个条文规定了1个相对死刑的罪名:犯强制性交猥亵等罪之杀人之结合犯(第226条之一),适用”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6)第二十章鸦片罪,有1个条文规定了1个相对死刑的罪名: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第261条),适用“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7)第二十二章杀人罪,有2个条文规定了2个相对死刑的罪名:①普通杀人罪(第271条),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②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272条),适用”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8)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有3个条文规定了4个相对死刑的罪名:①普通强盗罪(第328条第3项,致人于死亡者),“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②强盗结合罪(第332条第1项,故意杀人者),适用“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333条第2项,放火者、强制性交者、掳人勒赎者、致人重伤者),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③海盗罪(第333第1项),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④准海盗罪(第333条第3项后段,致人死亡者),适用“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9)第三十三章恐吓掳人勒赎罪,有2个条文规定了2个相对死刑的罪名:①掳人勒赎罪(第347条第1项),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47条第2项前段,致人于死者),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47条第2项后段,致重伤者),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②掳人勒赎结合罪(第348条第1项),适用“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348条第2项,强制性交者、致人重伤者),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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