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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的存废

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的存废



——兼谈台湾地区死刑相关问题

姚东


【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利为内容,为刑法所规定的主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现今中国,只有大陆和台湾地区存在死刑。本文总结了台湾地区死刑的立法现状,死刑的适用特点,在台湾地区死刑的废除问题上,分析了台湾学者对死刑所持的观点和民众对死刑的态度,提出了台湾地区死刑制度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台湾学者对未来台湾地区死刑发展趋势的观点。
【关键词】台湾地区死刑;死刑的适用;死刑的存废
【全文】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是在我国一国两制条件下,也是中国法律体系(包括刑事法律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有机组成部分。台湾地区的现行刑法典,系南京民国政府于1935年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1949年,国民党兵败大陆,退守台湾后,台湾当局一直沿袭适用该刑法典。50多年来,该刑法典虽经10余次修订,但死刑作为最基本、最主要的主刑之一种,仍在刑事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全球性的死刑存废的声中,台湾地区也深受影响而无法置身其外。因而,研究和探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死刑存废及死刑相关问题,对于解决和处理我国大陆刑法中的死刑问题,是很有裨益的。


  

  一、死刑的立法现状


  

  台湾地区刑事法律关于死刑的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律即刑法的规定,也包括刑事程序法律即刑诉法的规定。其中,关于死刑的刑法规定,既包括现行刑法典的规定,也包括现行特别刑法[1]的规定。这里主要介述关于死刑的刑法规定。


  

  (一)刑法典关于死刑的规定


  

  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关于死刑的规定,包括刑法典总则的规定和刑法典分则关于死刑的规定。


  

  1、刑法典总则关于死刑的规定


  

  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总则关于死刑的规定,共有7个条项,分别设置于四大章之中。具体内容是:(1)第五章:“刑”。其第33条:“主刑”包括“死刑”等。这是关于死刑地位的规定。第37条第1项规定:“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这是关于死刑适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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