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受让人必须认真履行营业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给付义务。本来, 受让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依照民法规定即可, 但是, 营业转让中的价款数额巨大, 其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复杂, 为了保护转让人的合法权益, 营业转让规则强调受让人依照合同履行是非常必要的。同时, 营业转让合同除约定价款支付义务外, 还往往约定一般买卖合同不可能有的其他给付条款。譬如, 为了使营业持续发展, 营业转让合同还约定受让人的投资义务[5] 、偿还已到期债务的义务, 甚至约定受让人缴纳转让人欠交的税款等。这些虽都不具有价款的性质, 但受让人在合同中做出了承诺, 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应认定该约定的效力, 受让人应依照合同履行。
再次, 受让人需履行雇员利益维护的义务。这是因为受让方将继受转让方的经营活动, 而转让方不再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 即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因此, 转让方必须解散或者转产,由此引发了雇员权益保护问题: 若转让方解散,必然引起失业; 若转让方转产, 则大部分雇员可能因企业转产而被裁员。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这一问题在我国尤其明显。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出售营业时, 受让方必须继受既存的劳动关系。但是, 在非国有企业出售营业时,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要求受让方必须继受劳动关系。因此,有必要进行统一的营业转让立法, 强制受让方继受营业上既存的劳动关系, 包括相应的社会保险, 并成为一个被人们普遍遵守的规则。至于受让人是否支付受让营业前营业转让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和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由受让人在合同中做出选择。但是, 受让人做出了承诺就应该履行。
对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利益维护的规制
从立法论上讲, 如何处理债务承担问题, 应以营业转让的制度价值为依据。这将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继续营业转让之事业受让人必须承继该事业原来已有的合约中涉及的全部债权和债务。如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在营业转让时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至期满( 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 , 对原企业承建及开发已竣工验收、尚在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 履行保修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显然, 这样的债权债务承继与营业转让事业得以继续进行的目标一致; 另一种债务继承则是营业转让的核心问题, 即对已经发生的或者潜在发生的转让人之债务如何继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