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 制定营业转让法律规则不是人们的幻想, 而是存在着充分的现实性和需要。具体而言, 营业转让法律规则应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内容
1.对营业转让人义务的规制
关于营业转让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一是全面移转营业的义务; 一是竞业禁止的义务。就前者而言, 应当根据营业转让标的的特殊性对移转营业义务做出特殊规定, 既包括列举的内容, 也要求定义式规定, 如转让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 作出根据习惯及被转让营业之种类所要求的一切行为。因为营业转让是整体转让活着的企业的制度, 与民法上的物品买卖不同的是, 不动产或动产等个别具体的财产转移的同时, 构成活着的企业的事实上的经营资源一起被转移。下列内容应当明确列举: ( 1) 交付顾客名单; ( 2) 交付供应商及融资人名单; ( 3) 交付合作人名单;( 4) 于五年内提供与企业有关之账簿及信件, 以便查阅或复制; ( 5) 交付非专利之商业秘密;( 6) 将取得人介绍给客户、供应商及融资人;( 7) 交付营业继续所必要的其他事项。这一兜底性条款于转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转让标的或者合同的列举有遗漏时最有意义。
就后者而言, 转让人需自营业转让日起一定年限内, 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经营, 或者为第三人经营与所转让营业相同的营业。但转让人于转让日前已经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经营, 或者为第三人经营该营业, 且营业受让人明知者除外。若双方对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有特别约定, 从其约定。转让双方也可约定免除前述竞业禁止义务。对转让人课以竞业禁止的义务, 其目的是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使受让人实现受让营业的目的。但是, 该项竞业禁止义务还需要注意约束时间宜适当, 一般为10 年; 适用的地域与相关营业的市场范围为宜; 在立法做出一般规制的同时承认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效力。
对营业受让人义务的规制
首先涉及受让人的营业资质和条件。由于营业转让不同于一般财产买卖的关键之处在于该项经营事业将通过营业转让被承继, 而转让人通常对自己创设的事业有着一种特殊的感情, 希望营业转让后该项事业还能蒸蒸日上, 因此, 转让人对受让人都会提出营业资质的要求, 诸如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行业的资质证明, 甚至要求上市公司的身份等。有些营业转让人对受让人提出较高的条件要求, 如受让人应具备的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净资产最低数额、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