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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民商事立法初探

  

  二


  

  通过上述对古希腊民商事立法的历史发展及主要内容的考察,我们可以将古希腊民商事立


  

  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在法律形式上,古希腊民商事立法以逐渐形成的民商事惯例为基础,并对其用成文法认可或编纂的方式加以确认,从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2.在法律内容上,古希腊民商法以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法规为主。即以对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对象,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整的民商立法为主要内容。当然,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古希腊调整海商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律与惯例也不在少数。


  

  3.在法律价值上,由于古代民商事活动还带有一定的原始性,加之受君权、神权、教权的影响,所以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交易自由、契约自由、公平交易。[31]这一点在古希腊民商事立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如由于粮食供应紧张,雅典城邦在立法上对谷物交易一直实行管制措施,如禁止谷物出口、制定谷物最高限价等。


  

  4.在法律管辖上,古希腊民商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32]古希腊以雅典、科林斯和西息温为代表的大多数城邦国家不仅本身相互之间存在着频繁的经贸往来,而且与地中海、黑海、中东和中亚广大地区存在着广泛的贸易联系。当时所形成的古希腊民商事立法与惯例(特别是海事规则)不仅调整着希腊本土各邦的商业交易关系,而且也调整着上述广大地区国家间的经贸往来。


  

  如前所述,古希腊民商事立法对后世大陆法系民商事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大陆法系对古希腊民商事立法的继承与发展不容否认。但是,学者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历史源头是古罗马法,如美国学者约翰·亨利·梅里曼(John Henry Merryman)认为,历史悠久而影响深远的大陆法系的最早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公元前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33]而其直接来源则为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统治时所编纂的《民法大全》或称《国法大全》。[34]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法典编纂主要直接继受《民法大全》,因此,将其视为大陆法系的直接源流,尚可理解;但是将《十二铜表法》作为大陆法系的最早渊源则带有很大的片面性。这种认识显然是从形式意义上考虑法系的起源问题。西语格言谓之:有贸易,必有法。事实上,在人类初期,几大文明的策源地都能找到简单商品经济存在的遗迹。如果从实质意义上认识民商事法律,即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那么规范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规范当然也就并非古罗马所独有。由此,有学者认为,作为近代大陆法系民商事法律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因为在该法典中就有关于商业、借贷以及建筑师、造船工与船员的相关规定;[35]也有学者认为,近代大陆法系民商事法律的源头为古希腊的《格尔蒂法典》,其依据是近现代民商事法律的一些重要制度都可以在该部法典中找到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如法律分类、人身权的概念、法律行为理论等,并提出了大陆法系民商事法律应该是由《格尔蒂法典》→《民法大全》→近代民法的演进路径。[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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