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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民商事立法初探

  

  【租赁】Orgentne(一个宗教团体)把Egretes神庙租给Melite Arkesilas的儿子Diognetos使用,租期10年,租金为每年200德拉克马。Diognetos应在必要时粉刷神庙的墙壁,只要他愿意,他可以在神庙内从事其它的建筑或修建活动,当租赁期满时,在不毁损原状的情况下,他可以取走自己的木料、门、瓷砖等物品。他应该维护神庙内种植的树木,如果有任何死亡,他应补种上相同的数目并把死亡的树木交出。Diognetos应每半年在Boedromion月的第一日交100德拉克马。在Elaphebolion月的第一日交纳剩下的100德拉克马。在Boedromion Orgeones要使用神庙进行宗教活动时,Diognetos应打开神殿所在的屋子并提供二间带有厨房、休息间的房间,如果Diognetos不能及时交纳租金或不能履行经上契约中规定的其它义务。本契约将自动失效。同时他对神庙进行修建而付出的木材、瓷砖门等也不得收回。Orgeones可以把神庙出租给其它人。如果国家征税,税额将从租金中减掉,Diognetos应将这份契约刻在神庙内的石头上。契约生效时间是执政官Koroibos后的下一任执政官开始执政时。[27]


  

  在借贷契约方面,古希腊法律并未限制利率水平和借款期限,这些都可以由双方约定,为了确保契约的履行,担保制度也逐步发展起来,其形式主要有人格担保和实物担保两种。从古希腊一些古老的文件上看,当时的借贷契约似乎已经包含了现代借贷契约的大部分主要条款。在侵权行为之债方面,主要分为侵害人身权和侵害财产权两种形式(限于篇幅,以下只介绍第一种)。


  

  在古希腊,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殴打、伤害、侮辱及诽谤等。殴打(dikeaikeias)在古代希腊指互殴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形。[28]这时只有先出手打人的人才是有过错的,一般由法庭判决他向受害人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钱。在古希腊法律中,伤害比殴打严重得多,一方面,如果受害人伤势严重不能提起诉讼,任何人都可以起诉施害人。另一方面,处罚也严重得多,一般情况下要没收财产。


  

  在侮辱和诽谤方面,早在梭伦时期,雅典法律就禁止人们评价任何死者的不是,也禁止在公众场合比如法庭、宗教祭祀活动等公共集会上评价他人(指生者)的不是。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分别向受害人和国家缴纳一定数量赔偿金,比如评价生者不是的,侵害人应向受害人支付3德拉克马,并向国家缴纳2德拉克马。虽然以后的雅典法律有所放宽,但仍禁止对死者有任何不良评价。[29]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古希腊在侵权人身权的民事立法中,没有任何人身型刑罚,仅有关于罚金的规定,不仅克服了古代同态复仇的私力救济方式,而且也摆脱了初民社会法律的残酷性,更多地纳入了民事救济方式,体现出其民商事立法的先进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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