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商事权利
1.所有权。在古希腊表示所有权的术语,如κρατειν、κτημα、ονσια等都较为具体,所表达的都是实际意义上对某一份财产的具体占有。从现代意义上讲,它们的意思是“占有”而不是“所有”。[14]因此,古希腊人尚未能抽象出对物的权利的绝对性,即对世权性质,“雅典人对A物主张权利只意味着较B物或C物有更优越的权利”。[15]这些早期朴素的所有权观念显然不能与今天大陆法系抽象化的物权概念相提并论,但它却是同一体系的最初表现形态,即采用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在古希腊,可以成为所有权客体的主要是土地、房产和金银等,并且当时已经有了各类物的划分,如土地与动产(Land and Chattels)、有体物与无体物(Visible and Invisible)、生产性物与非生产性物(Productive and Unproductive)、先祖传来之物与后来取得之物(Ancestral and Acquired)、公有物与神有物(Public and Sacred)等。[16]
在古希腊的所有权种类中,较典型的主要是以下两种:(1)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早期的希腊人世世代代居住在同一块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仅属于家庭,个人并无处分权,而且土地不能转让。
直到公元前5世纪,雅典法律才允许土地买卖。[17]对雅典人来讲,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即意味着对地面上的树木、庄稼、房屋、水流及其自然产物都拥有所有权。但同时又有所限制,如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土地上的橄榄树。[18]直到公元4世纪时,仍有法律规定任何人偷盗橄榄(不论是否是自己土地上的),都将受到死刑的惩罚。[19](2)矿产所有权。雅典的矿产法(nomosmetallikos)规定,雅典的矿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想采矿的人都必须先注册登记,以购买的方式获得一定时期矿藏的租用权。该法律还规定,未经许可采矿是非法的,并且矿藏周围的人若阻碍矿产承租人采矿也是非法的。[20]
在古希腊,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包括政府征收、取得无主物、战争俘获等;传来取得,包括赠予、买卖等;继承取得等。[21]
2.使用权。在古希腊,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承租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国家或集体出租土地时,一般都要在石板上铭刻上租约条款。从一些保存下来的古希腊碑铭来看,当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一定程度地处分其权利。
(1)转让或遗赠。“如果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让或遗赠给他人,或出售对出产物的权利,受让人、受遗赠人或买主应以与原承租人同样的方式提供保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