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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等规定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可以适用赔礼道歉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国家赔偿法》第3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以及《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等规定了赔礼道歉所适用的权利范围。[31]


  

  以上立法规定适用赔礼道歉时,所侵害的权利主要限于精神性人格权和著作权。固然这些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但赔礼道歉的适用并不能由侵害的对象决定,而应当由其质的规定性决定。赔礼道歉其内在质的规定性是侵权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产生内疚感和负罪感。因此,对于侵权人故意所为的行为都应当适用。再加之,赔礼道歉不具有补偿性,它不是对侵害人格权进行的补偿,其惩罚性决定,其适用范围应当放宽。对此,司法实践中已经把赔礼道歉应用于相邻关系中。如正义网北京2006年6月4日讯:一对相临而居的邻居因乱丢垃圾的问题大打出手,法院判决伤害方赔偿损失并道歉。被告自动赔偿了经济损失后却迟迟不肯赔礼道歉。日前,经过法官细致耐心的工作,房山法院执结了这起要求“口头赔礼道歉”的案件。[32]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一定意味着绝对地不能适用。不论是从“法官造法”还是从“填补法律漏洞”的角度来说,《民法通则》第1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可以理解为“赔礼道歉”适用于人身损害提供了发挥空间。[33]


  

  六、结论:谨慎适用赔礼道歉


  

  公平作为法律的同义词,在民事责任的分配上如何体现公平?亚里士多德的公平理论早已提出,公平就是相互承认对方的人格尊严。在伙伴类型的社会关系中,个人作为人的价值靠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博爱来保障。[34]当罗马法规定人身伤害可以用财产补偿从而使人身责任从财产责任中分离,当罪犯不再被游街示众,死刑犯可以安静地死去,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破产而免除清偿责任,谁能说,这是社会文明的退步?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不仅要考虑权利人,同时还要考虑义务人。我们在强制责任主体适用赔礼道歉时,也应当考虑赔礼道歉者的感受,它的适用是否有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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