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赔礼道歉不是“用精神补救办法解决精神损失的有效方式”[23],也不能作为减轻民事赔偿的手段。败诉方真诚的道歉确实能让接受者获得心灵的满足,心灵满足的前提一定是道歉足够真诚。当受害人获得了形式上的道歉而得不到侵权人的真诚的内容、悔改,谈不上对受害人的保护,因为此后还会继续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缓和矛盾、促进团结功能的发挥,必须是在加害人确实有内疚感、负罪感和赎罪心理的状态下才可能实现,否则,一味地强制,只能是加重矛盾。比如原告公开提出:道歉就撤诉;被告则还以:赔钱不赔歉。如此激烈的对抗,何以缓和矛盾?至于道歉可以减轻民事赔偿,只是学者的良好愿望(立法尚未有规定),道歉和赔偿是否可以互相取代,涉及到赔礼道歉责任方式规定的法理基础,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道歉的性质和功能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我们正确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道歉作为道德化的规范上升到法律,如何适用,一定要慎而又慎,否则,不仅不能发挥道歉的作用,同时,还会破坏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三、赔礼道歉的内容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赔礼道歉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具备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内容;还有的主张增加“保证以后不再……”或者“请求受害人原谅”的表述;还有的认为由双方协商拟定,法院审查。[24]
“道歉是个充满道德意义的话语行为”[25],其道歉语言如何表达也显得格外重要。既然要赔礼道歉,首先要求道歉人的态度要真诚。如何认定真诚,不是通过手势动作,也不是涕泪横流,需要的是语言表达。一份表征真诚的“赔礼道歉”,其语言究竟如何表达,是否以一句“对不起”或“对我的行为深表歉意”就足以体现真诚?法律有无必要加以规定?其道歉的内容是否一定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还是征得法官同意即可?是否有字数限制?赔礼道歉,这个道德领域中运用如此泛滥、生活领域运用如此随意的规范,上升到法律责任领域,则不得不面临这些“较真儿”的问题。从道德层面讲,道歉是道歉者的自向性行为,不考虑受害人的回应,因此,赔礼道歉的内容不必征得受害人的同意或原谅,当然也不能由法官决定其内容,如何表达赔礼道歉,需要在有效解释中明确,赔礼道歉所应当包含的内容和重要的词语表达。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赔礼道歉,至少要载明:陈述法院认定事实,表示行为人对该事实的悔过认识、表达中有赔礼道歉字眼。不需要“保证以后不再犯”的语句。因为保证以后如何,是具结悔过的责任方式的内容,赔礼道歉无须保证什么。在“郭敬明案”中,法院所谓对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无非是把判决书的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刊发,从中根本体现不出侵权人的诚意的悔过,只能表明侵权的事实。因此,该强制执行方式根本达不到赔礼道歉的目的。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应当就赔礼道歉的内容加以说明,必要表达用语应当一致。
四、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一)应当由受害人提出请求
赔礼道歉是民事责任适用方式,虽说民事责任也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只针对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言。制裁性责任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如果原告没有提出适用赔礼道歉的请求时,法院不能依据职权主动适用。法院主动适用将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