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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三)赔礼道歉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具有人身性


  

  非财产责任方式相对于财产责任而言,其责任不以给付为必要。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是在不使加害人的经济利益受影响(在履行非财产方式时有轻微的损害,如登报费用、复印费用等)的前提下,针对所侵犯权利的性质给予救济。由于非财产责任没有财产给付内容,故非财产责任也称“人身型责任”[13]。所谓“人身型责任”,也可以说是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从财产责任方式的财产性角度说,“人身型责任”也可以说是具有人身性的责任。这种具有人身性的责任方式,不再包含对人身的强制执行,完全是与所侵犯的权利性质相关联,通过责任主体“承认侵权事实”的话语以承担其侵权行为的后果。


  

  (四)赔礼道歉是一种惩罚性民事责任方式


  

  设立民事责任制度主要以恢复受到损害的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主要是“弥补当事人的损失”[14],即补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为例外。即使是惩罚性,也适用于财产责任,即大于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受害人没有损失而给付一定的金钱。如惩罚性违约金。只要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行为人也只是承担财产责任。即使是侵犯他人人格权并有精神伤害,也只是通过财产进行赔偿,此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体现的也是责任的补偿性。与精神损害赔偿常常并列适用的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种责任方式的本质也是一种补偿性责任,目的是对侵害相关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在侵权范围内实现对受害人人格损害的恢复。


  

  赔礼道歉不同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不具有补偿性,而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为,道德心理学的分析表明,道歉是道歉者自爱的表现;社会学研究者认为,道歉是一种补救性交换形式(remedialinterchange)。[15]当一个人已经或将要侵犯他人的利益或活动范围,或者他发现自己将要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或者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的时候,这个人可能要采取补救性行为,其目的是获得一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definitionofhimself)。[16]以此为基础,真诚的道歉不是为了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恢复,而是侵权人为了实现对自己的补救。当侵权人不愿意赔礼道歉,而法院强制适用该责任方式时,赔礼道歉便构成了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


  

  (五)赔礼道歉功能的再认识


  

  有学者在总结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功能时认为,“对受害人来说,赔礼道歉具有心理补偿功能;对侵害人来说,赔礼道歉具有自我补偿和道德恢复功能;对于社会来说,赔礼道歉具有道德整合、法律权威再建功能,具有惩罚和教育功能。”[17]还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可以“保护受害人,以保护其人格尊严”[18];可以“缓和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19]同时,有可能“成为被告人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的手段。”[20]对于以上认识,赔礼道歉除了具备民事责任方式应当有的预防、惩罚功能外,其他各项功能都有人为设定或任意扩大之嫌。


  

  首先,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肯定具有民事责任方式所具有预防、惩罚功能。但是,它不同于其他责任方式,它是集话语性、强制性、人身性、惩罚性于一体的责任方式,若要实现上述学者所述功能,其前提必须是道歉者的“自愿加真诚”。因为,道歉是行为人的内疚感,良心发现,是“自向性行为”,它不考虑受害人的感受。[21]所以,道歉不能被强制。如果通过强制进行道歉,必然浮于形式化,不可能实现其自身应有的心理补偿功能和道德恢复功能,也不可能使侵权人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得到教育。赔礼道歉作为责任方式的人身性和惩罚性,意味着道歉者自身受到惩罚,从人的自利性考虑,除了法律强制承担相应的财产赔偿之外,还要自愿主动接受惩罚,这对民事责任主体而言,一般难以承受。究其根本,在于民事规范的特殊性。民事规范不同于刑事规范,在调整平等主体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时,主要是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立法考虑的是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当事人经常是各执一词。即使是法律专家,也常常对一个案件莫衷一是。如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讨论。法院判定的胜诉方,只是法律天平倾向的一方或者是法官的倾向看法,败诉方得到了不利益,并不意味着败诉方一定感到内疚。[22]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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