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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二、赔礼道歉的性质和功能对其适用具有决定性


  

  (一)赔礼道歉是道德“话语责任”的法律化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是通过话语完成的,这是赔礼道歉的内核。道德责任在“化”为法律责任过程中,不是内核的改变,而仅仅是增加了法律外衣而已。按照《法律大辞书》的解释,赔礼道歉(MakeaFormalApology)有二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非刑罚方法;二是指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第一层含义表明作为非刑罚方法法官可以适当责令,是一种非刑罚规范性的适用,应该说还属于道德责任;第二层含义则完全不同,作为民事责任方式,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因此,从法律层面认识赔礼道歉,应当只有后一种解释。[6]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礼道歉,是否也有第一层含义的基本要素,即:责令、公开、承认错误、表示道歉、保证不犯等?对此,从我国民法教科书和著作中关于赔礼道歉的定义及其适用的解释可见一斑。“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该种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7]“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形。”[8]“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9]“赔礼道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其情节轻微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其人格尊严的责任形式。”[10]比较这些定义,共同的要素是“认错道歉”,而在“责令”、“公开”、“取得谅解”、“情节轻微”等要素上看法却不一。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责任方式,在构成要素中有如此多的歧义,必然影响到其适用。


  

  因此,赔礼道歉在法律责任上的适用和道德责任上的适用完全不同,道德责任的赔礼道歉不需要强制或“责令”,是否公开也不一定,没有适用条件的限制,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自我否定和对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真诚歉意。


  

  (二)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强制性


  

  民事责任方式相当于刑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类型。[11]我国《民法通则》134条对此作了规定。关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论界一直有争议。主要问题在于民事责任方式和请求权的关系不清、民事责任方式和债的关系不清。在大陆法系,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般担保为设计依据,其责任方式属于债权债务范畴。《民法通则》规定的某些民事责任方式实际上属于请求权的范畴。[12]尽管如此,赔礼道歉作为话语责任,却不构成债的一般担保,不能形成赔礼道歉之债。故赔礼道歉责任就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责任的适用必须是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认为符合适用条件方可适用,被告不接受的,可以强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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