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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论

  

  那么,为何仅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呢?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这须从法律、经济和人性三方面进一步说明。这是因为,法律的背后是经济,经济的背后是人性。[7]具体地说,首先,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原则作为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其最终目标。其次,民法重视当事人地位平等,迎合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需要。市场是各种不同主体间不同商品(实质上是不同利益)交换的总和。商品要在市场交换,前提是有人将该商品带到市场,且他对该商品可直接支配;不同商品的交换必然应取决于双方的合意,而达成合意的基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这用民法术语表达,即表现为人格或能力、所有权和契约。因此,人格、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制度是民法的精髓所在,自民法产生以来无论如何发展变化,这些内容则始终被保留。这也表明民法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息息相关。


  

  最后,民法关注平等是人的本性使然。资产阶级为推翻封建主义强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但其未回答人为何生而平等。事实上,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其有意识,有独立意志。意志虽属主观范畴,但不同个体的意志是各自大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独立和自主的,任何个体的意志都无法直接支配其他个体意志的实践或形成却是客观的,体现了天然和固有的平等关系。[8]同时,人的“理性”,不仅是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在康德看来,道德要求的本质就是理性本身。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的尊严,就是以人所有的这种能力为基础的。[9]因此,意志独立,即在意志实践或形成时不受他人干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所在,每个人要受到别人尊重,必须先尊重他人,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要求。“人生而平等”所体现的人格可称为自然人格,由法律赋予并调整的主体资格是法律人格。正因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10]换言之,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这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具备的。


  

  2.民法属私法。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众说纷纭,且各说均有利弊。目前,特别法规说(即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对任何人皆可适用的法律是私法)旨在克服其他各说不足已渐受重视。[11]尽管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存有争议,但其区分意义不容忽视。具体实益如下。其一,可大致分清公与私两条主线,即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由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正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协调好“公”和“私”的利益。[12]故可将民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定为私法,与私法相对应的公法,可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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