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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论

民法性质论


张驰


【摘要】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质体现。调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间关系是民法本质属性所在,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司法完善均有裨益。
【关键词】市民社会;地位平等;民法性质
【全文】
  

  民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最为完备和基本的法律。民法主要源自罗马法,产生于宪政运动之前,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发达息息相关,在绝大多数国家中都倍受重视。民法博大精深,担负着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平等自由和合理分配各种利益的重大使命,涉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要全面了解和把握民法及其基本理念,前提是掌握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关系


  

  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1]民法性质无疑应是其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体现。但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复杂,要概括出其根本属性并得到普遍认同,确非易事。可以说,学界至今对民法性质具体表现尚无公认的定论。有的认为民法本质应反映为市民社会法、私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实体法。[2]有的认为民法性质是国内法、私法、普通法、实体法。[3]有的认为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原则上)、市民法。[4]而更多的大陆法系学者仅强调民法是私法。何况,在我国大陆对民法性质研究始于20世纪末,[5]之后才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的确,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属性可从不同角度切入评析,但若要揭示事物的根本属性,则应紧紧抓住该事物内在固有属性予以考量。事实上将民法性质定位于国内法、实体法、普通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均无法反映民法独有属性,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实质是适用依据问题;又如凡法律均应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只不过不同法律侧重点不同而已。因此,深究民法性质,应以市民社会法(或称人法)、私法和权利法等民法独有属性入手。以下就这三方面及其关系分述之。


  

  (一)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


  

  1.民法为市民社会法。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譬如,在政治国家,人被称为公民,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是强调奉献,一切听从国家召唤。而在市民社会中,人被称为市民(行为主体最初是自然人,以后才有法人等),则具有自利性,受利益驱动,为生存而努力。法律将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称为“经济人”,通常对其提出不得为恶的“毋害他人”的较低要求,而不以道德和宗教“爱你邻人”为标准。但为追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尽力达到社会和谐团结的目的,法律亦会对“经济人”加以限制,要求当事人“爱人如己”,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处理他人事务,如无因管理等。[6]法律对人的不同要求,必然使之所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利益以及逻辑起点等有所不同。为此,我们将以市民社会中经济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并以人为出发点,以规制人的行为和关怀人为其终极目的,亦即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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