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决对策
(1)专有权人的权利
区分所有权人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专有所有权或专有权。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对专有部分有完整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于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按照所有权的规则自由处置,不受他人的干涉或者妨碍[29]。在所有权的权能里面,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有处分权,既有法律上的处分权,也有事实上的处分权。但区分所有权人行使其专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整体建筑物安全或损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故《物权法》第70条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进行为限制的规定。
其次,专有权人的权利包括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进行转让和设置负担。“对专有权部分,可以转让、出租、出借、出典、抵押,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装饰,但在进行上述处分的时候,不得把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中的应有部分以及基地部分中的应有部分相分离而为转移或设置负担。”[30]因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是区分所有权人让与、出租自己的专有部分时,必须连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应有部分,及基地使用权的应有部分一并让与、出租[31]。
再者,区分所有权人亦享有物上追及权,在其专有部分受到侵夺时,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32]。又物上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相同,包含三种请求权:其一,本权请求权,是权利本身包含的请求权。如配偶之间有配偶权,有要求互负同居及相互扶养的请求权。同样,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有一些在主体上或者权利人之间具有相对性,都存在本权请求权,如共有人之间的请求权和相邻权的请求权。其二,原权请求权,是保护权利的请求权。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也就是《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其三,次生请求权,是侵权请求权。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是两个保护权利的请求权。如债权本身是本权请求权;当债权(本权请求权)得不到履行时,就产生了原权请求权,在理论上称为二次请求权;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就产生侵权请求权。原权请求权的构成一般不要求有过错,只要受到侵害就有请求权;而侵权请求权多数情况则需要有过错,它的构成要件要求高,它的保护比较完整,保护的期限短;而原权请求权的构成要求不高,保护不够完整,但它的保护期限较长,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仅仅受占有时效(取得时效)的约束[33]。
(2)专有权人的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就其专有部分承担的义务如下:
1)不得违反建筑物的使用目的
区分所有权人应按照专有部分之使用目的或规约规定使用之,不得违反专有部分之使用目的,亦不得妨害建筑物之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如在住宅、公寓之专有部分开设餐馆、工厂、小卖部,均属违背专有部分之使用目的,为不当使用[34]。
《物权法》第77条即已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负有维护建筑物牢固与完整之义务,不得在其专有部分加以改造、更换、拆除,亦不得在专有部分进行超出专有部分负担之添附。在维护、修缮专有部分或者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之生活安宁、安全与卫生。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内的梁柱与共用壁内的共用管线
区分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变动、毁损、撤换专有部分内之梁柱与共用壁内之共用管线,如水、电、瓦斯、暖气管道、线路等,并应负维护其完好之义务。
4)准许进入的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因维护、修缮专有部分或者设置管线必须进入或使用其专有部分时,以及管理人或者管理委员会因维护、修缮共有部分或者设置管线必须进入或使用其专有部分时,应当准许进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